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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 勞動法律-亂幫同事代打卡,可能涉犯詐欺喔!.jpg

插畫 / Miss.wasito

職場生活中,常會發生員工間相互幫忙打卡的情況,

此種同事間互相幫助的行為,看似微不足道,但其實蘊藏著法律風險。

 

※亂代打卡、可能涉犯詐欺:


 

上下班打卡紀錄,主要是作為雇主老闆計算員工出勤情況(包括工作時數、薪資、準時上班、全勤等)依據,因此正確的打卡紀錄對於雇主老闆其實至關重要。

請他人代打卡的行為,如果創造出「實際上工作出勤狀況」與「打卡出勤紀錄」不相一致的情況,將可能侵害雇主的財產權利,構成刑法偽造文書或是詐欺罪。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士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爰審酌被告○○○以請他人代打卡之方式,詐欺被害人以領取全勤獎金,致被害人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亂代打卡、可能構成雇主懲戒事由:


 

亂代打卡的行為,如導致不實的工作出勤紀錄,除可能構成前述的偽造、詐欺刑責之外,亦同時可能作為雇主據以解僱的事由。

許多雇主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多會約定禁止代打卡的行為,如果發生嚴重代打卡之行為,雇主老闆尚有依勞基法規定解雇員工的空間。

除此之外,代打卡行為經常也會牽連「遲到早退現象」,連帶使得雇主有對勞工為行使懲戒權(或是打較差考績)的空間。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南勞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被告公司員工守則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實證者得予記大過 1.代刷卡(雙方),依該規定不論原告實際有無來上班,只要有代刷卡之行為,代他人為刷卡及託人代為刷卡者,被告公司均得記1大過,是縱原告於上開時間確有至被告公司上班,惟其既於94年6月3日上班、同年6月13、14、15日上、下班多次請他人代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則被告公司以原告「上下班代打卡」為由,依被告公司員工守則第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記原告一大過,亦無不當。」

 

有時候員工同事間不經意的行為,看似芝麻小事,其實仍存在嚴重風險及後患,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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