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經常發生公司或雇主以「遲到為由」去扣取員工的薪水。
對於「遲到扣薪」的情況,雇主或員工間的權利義務,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呢?
厝邊好律師整理如下:
※員工遲到,為什麼雇主可以扣薪?
在勞動法律關係中,雇主或事業單位,對於其所屬的員工,在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時,可享有懲戒權力。藉由懲戒權力,雇主可以對違反工作規則的員工施以例如警告、申誡、扣薪、調職或懲戒解雇。
雇主懲戒權力的存在,同時也確立雇主與員工地位的「人格從屬性」,並凸顯勞動僱傭關係認定標準的中「從屬性」的特徵。
(延伸閱讀:【勞動法】是不是勞工?勞動契約中的僱傭關係認定)
因此,如在工作規則中有約定關於獎懲事項,則員工承受遲到扣薪的對待,也非一定就是違法的,畢竟這也是建構雇傭關係的特徵之一,遲到扣薪的雇主懲戒權,也是受法院承認的。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一般學理上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1.人格從屬性:受雇人在雇主之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雇主(對於工作時間、地點或業務之進行等勞動內容上)擁有廣泛指示權,受雇人應受此拘束(但按:專業上之從屬性非絕對必要,先予說明。),對於工作無不接受之自由。受雇人並有接受懲戒及制裁之義務。」
※遲到扣薪的懲戒權力限制:須符合相當(比例)原則:
雖然雇主有遲到扣薪的權力,但在施加員工身上時,也不是無邊無際或不受到任何限制。雇主施加遲到扣薪的懲戒權時,依照當前法院的認定標準,必須符合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上班一旦遲到,意味著勞工沒有在「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則計算遲到扣薪的金額,自然須按「沒有在約定時間上班的比例(也就是上班遲到的時間)」計算。如果遲到時間以「分鐘計算」,扣除的薪資也自然須以「分鐘薪」計算。此也是法院接受的遲到扣薪標準。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以原告之月薪28,000元而言,其每分鐘薪水為1.94元(計算式:280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依系爭遲到扣薪規定,遲到前半小時固未扣薪,但自第31分鐘起,每分鐘扣薪10元,約為其每分鐘薪資5倍,顯不成比例,是系爭遲到扣薪規定顯對於勞工不利而不足採。原告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自僅得依其遲到之時間比例扣發當日薪資較為合理。」
因此坊間常見的上班遲到,一分鐘就扣薪50元、100元,其實都有可能已經違反扣薪的相當性(比例原則),就算遲到一分鐘只扣10元,也可能是屬於溢扣(苛扣)薪資,不可不慎。
※苛扣薪資的法律責任為何?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勞工薪資,即「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如違法苛扣員工薪資,便會因為違反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被行政機關處罰。
因此如果員工如果面臨被違法扣薪的情況,作法上可以檢具資料向勞工局反映及提出申訴,請勞工局介入處理。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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