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網路社會中,經常會因為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便容易產生謾罵,情況嚴重(甚至失控)的話,甚至產生網路霸凌的狀況。
這些網路霸凌的行為,經常會連帶產生妨害名譽、損害當事人名譽等人格權的後果。
許多民眾經常來請教好律師,究竟網路上的爭執、相關的網路霸凌行為,究竟是屬於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
以下且讓好律師來解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
※誹謗與妨害名譽的意義:
一般民眾所認知的「妨害名譽」,在刑法罪章的全名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當中存在數個子犯罪類型,分別包括:
「公然侮辱罪」、「強暴侮辱罪」、「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死者罪」、「誹謗死者罪」、「損害信用罪」。
一般常見的網路霸凌(真的很常見),經常出現的犯罪型態是「侮辱罪」及「誹謗罪」兩類型,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方式,主要是以「發表言論的內容」區分。
侮辱罪,主要是言論內容不涉及具體事實,而屬於一般抽象類型的謾罵。
屬於侮辱罪類型的言論,例如:
賤人、賤貨、卑鄙、無恥、下流、醜八怪、垃圾、臭婊子、廢物、雜種....
誹謗罪,主要是言論內容涉及到具體事實的攻訐,例如:
指摘他人通姦、外遇、收回扣、侵占公款、當妓女、等等...
參考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37號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稱之侮辱,係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之事實,而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至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係指行為人知其所指出摘發或傳播轉述之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
※公然侮辱或誹謗構成要件,其實複雜多變:
是否真的能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更涉及到許多犯罪構成要件或面向,例如:
1.是不是公然?
2.能否證明言論本身之真實?
3.是不是公眾人物?
4.言論傷害的影響是個人主觀感受?
5.還是社會評價?
6.評論的程度?
7.言論價值?
......
在網路霸凌中,經常會出現這類可能傷害人名譽、損害、詆毀人格權的言論。
然而這些言論內容本身,是否真的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不能直接從字面文字去認定,也不能只從文字便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在法院中經常會考量上述相關要件,並且回歸「說話當下」的客觀情境,以及「說話者」與「聽話者」當下感受。
同樣一句話,可能是單純「開玩笑」,也可能是「犯罪」,這部分就其實要回歸個案判斷,因此並不是想當然爾地必定有罪或無罪。
當然好律師還是要補充說明,如果被害人認為被告有可能成立犯罪,一樣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請檢察官與法院判斷;就算最終結果是不起訴,也不代表就會被反告誣告,畢竟人民如果認為權利受侵害,一樣具有提告請法院判斷的權利。
延伸閱讀:
●誹謗或公然侮辱相關賠償實例:
●提告誹謗或公然侮辱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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