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會面臨被人提告的狀況,但是覺得是被人亂告的,誣陷的,而當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決定時,這時候就不免讓人生氣,並且想反告誣告。
因此便常常有當事人會有如此的疑問:對方根本就是在亂告一通,胡說八道,律師,我能夠反過來告對方誣告嗎?
究竟,是否能針對亂告的人,反過來提起誣告呢?是否可行呢?且讓厝邊好律師來介紹一下:
※刑法誣告罪的規定
關於刑法上的誣告罪的規定有:
刑法第169條 →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條 → (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71條 →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誣告罪的成立,主要是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罰,虛構事實向刑事程序該管的公務員」(警察、檢察官、或其他司法警察)申告作為要件。
而通常民眾比較常碰上的情況是屬於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也就是被認識的人提告。至於發生誣告(且經判決有罪的)的情境很多元,但主要集中發生在「情感糾紛」以及「財務糾紛」的情況。
※刑法誣告罪的認定標準
關於誣告罪的成立,主要是須是「希望透過提告」,讓「被誣告的人」被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處罰或懲戒」。法院在審理誣告罪的時候(也就是在認定是否發生誣告的狀況),主要會考量以下標準來審查。
1. 提告時是否會讓「被誣告的人」有面「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危險。
2. 提告的內容或事實是屬於「憑空捏造、虛構」。
3. 提告時是否基於故意。
因此,假如提出申告的人,是出於下列這幾種情況的話,都是可能不會構成刑法的誣告罪喔~
√ 並非是憑空捏造事實、證據,而是出於單純的合理懷疑有犯罪可能
√ 提告的事實有一定的原因根據,只是因為沒有存在積極證據能證明犯罪可能
√ 單純的對於告訴事實與法規理解的錯誤,其實並非刑事問題
√ 單純是針對民事提出訴訟爭執
√ 單純的告錯人(非屬於刻意捏造的)
總之,一般民眾所理解的「誣告 = 亂告」,在法律上並非這樣單純。法律上的理解是「誣告 = 扭曲捏造事實、無中生有」。
因此,如果被對方告,雖然對方提告的結果是告不成,但建議還是盡早回歸正常生活,不要再輕易的反過來提起誣告。不然再發動一個訴訟爭端,讓自己勞心勞力又傷財,可就不好了。
當然如果還是覺得被對方亂告,受了委屈,一樣還是可以諮詢律師,以確認是否有具備提出誣告告訴或告發的必要。
最後也必須提醒,不要任意亂告人,或是扭曲事實,因為誣告罪雖然刑度不重,但並不是都能「易科罰金」,也就是一但被認定為成立誣告罪,就有可能要深陷監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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