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Miss.wasito
遭遇到不合理的事情,許多民眾會想著向去跟警察報案、備案。
但備案與報案的意義可是有所不同~
※報案與備案的意義與差異
「報案」的意義
可以理解為:遭逢刑事犯罪(例如車禍、竊盜、傷害等)的被害人,向警察表明對特定對象(或不特定對象)有犯罪嫌疑,而同時提出告訴。
向警察報案時,如果受理警察認為屬實,便須製作「刑案報案三聯單」。也因此報案後,報案的民眾會收到「報案三聯單」。
警察受理報案製作筆錄後,便會依循刑事偵查程序,將案件移往檢察署,由檢察署繼續偵辦。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參考法規: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
「三、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備案」的意思
備案則是指,警察將民眾告知的事項,登記在「員警工作紀錄簿」中,並記錄處理情形而已,並非屬於報案,也不具提告的效力。
備案效果相當於「記事」,也就是紀錄警察局、派出所今天發生了什麼事件、哪位員警處理這樣。備案的情況下不會提供「報案三聯單」
在有些時候,是可以作為法院或檢察署調查事實的參考,但本身並沒有什麼特別。
※警察不受理報案怎麼辦?
報案時並不當然都會被警察局或派出所受理。民事消費糾紛基本上並非警察局管轄,因此警察如果判斷報案者訴說的情況並非刑案,就會婉拒民眾報案。
但畢竟是警察仍是公職,事實上仍有些警察會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增一事不如少一事、維持治安率等?),而拒絕民眾報案的請求。
警察不受理報案時,其實還是可以直接向地檢署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地檢署受理後在交辦員警辦理,這也是個方式。
只是向地檢署提告時會比較繁瑣,至少要撰寫「刑事告訴狀」,載明提告事實並檢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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