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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經常發生所謂鬥毆、互毆的情況,這時候民眾經常會有的直覺反應是:
我是因為被對方打,為了保護自己才還手,是為了保護自己才打對方,所以這也是一種正當防衛,所以我是無罪的,不該被處罰。因而有許多民眾經常在互毆刑事傷害的情況中,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
究竟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可行的呢?就讓好律師來解釋~
※什麼是刑法上的正當防衛?
刑事法律中的正當防衛規定,主要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關於正當防衛,在討論刑事犯罪構成要件階層上,是屬於「阻卻違法」的層次。亦即行為本身或許是違法的,但是出於特定的刑事政策考量,而例外特別認為防衛行為不具備行為違法性,也就是予以阻卻。
判斷是否成立正當防衛之要件,通常具備三項條件,也就是:
1. 存在正當防衛之情狀:亦即通常是針對他人的「現在(當下)」的不法侵害情況。
2. 基於正當防衛之意思:亦即通常是實行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他人之侵害。
3. 施行並未逾越防衛必要程度的防衛行為:亦即要做出適當的防衛行為。
※傷害互毆情況下,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現實生活情境中,經常發生鬥毆、互毆、打群架等等的刑事傷害案件的情況。
有許多當事人會在法庭上主張自己在發生打架、傷害的當下,是基於正當防衛的認知而不應被處罰,但是這樣的論點與主張其實在法官的眼裡未必是當然成立的。
因為許多時候的互毆、鬥毆行為,其本質上其實已經是「互相的傷害行為」,通常已很難判斷侵害行為之先後順序(也就是各自行為的「不法」),就也很難去證立或討論正當防衛是否成立,畢竟所謂的正當防衛,是建立在「先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沒辦法確認不法行為的先後,邏輯上就也很難再進一步討論正當防。
而且更多的時候的互毆行為,其實已經質變為「報復的直接傷害或攻擊行為(超出防衛意思)」,或是「逾越防衛的程度」(捨棄阻擋、排除對方的攻擊而不為,反而直接回頭打擊)。
因之,想在互毆、互相傷害的情況中,想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而不應該被處罰等等的理由,在法院裡面不見得是會成功的。反而在許多案例中,互毆的狀況下,各該當事人還是會被判傷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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