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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的損害,不見的是車損而已,一旦車禍碰撞造成公司的車輛,並進而造成公司營收減損時,
其實也可以請求車禍的營業損失喔?如何請求車禍營業損失呢?趕快來參考好律師的介紹~
※發生車禍後,如何請求車禍營業損失?
■車禍營業損失,屬於「所失利益」
車禍所造成的直接損害,通常是車輛毀損,對於車輛維修費的損害,依民法規定遭受損害的被害人,可以請求車損的損害賠償,也就是車輛維修費。
但當車輛平常是作為營業營利使用,卻因為車禍無法使用,在修理期間無法使用車子所承受營業損失,同樣也是屬於車禍的求償範圍。
車禍營業損失,經常發生在計程車車禍、公車、遊覽車車禍的情況,又或者車禍被害人本身是以駕駛司機(無論是計程車、貨車司機)為職業的狀況。
這時候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車輛維修費用之外(所受損害),也將會包括車輛營業損失(所失利益)。
這時候的「營業損失」,概念上又會與「工作損失」相關,不過實際請求損害賠償時,「營業損失」與「工作損失」仍然必須區分,畢竟二者所關注的面向不太相同。
法條依據: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如何請求車禍營業損失?
車禍發生後請求車禍營業損失,基本上是以民事訴訟方式為之。
在請求車禍營業損失時,需要在民事起訴狀上詳列車禍營業損失總額、不能營業之期間、營業損失計算方式或標準,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至於詳細營業損失計算方式,可參考文字例如:被告造成原告營業損失新台幣10萬元【計算式:5000(每日營業額)*20(日)=10萬】,使法院得以一目瞭然。
※求償營業損失,關鍵在於舉證責任:
雖然可以請求營業損失,但也不是只喊出數字,法官就會判決肇事者要賠。
通常營業損失是屬於「未來」的預期利益,不像「既有」的車輛維修費,可透過實際支出的估價單、發票來證明損失。
民眾許多時候在請求營業損失時,通常會面臨欠缺單據、收據的困難,這部分往往也是訴訟上吃虧的地方。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有對舉證責任分配進行設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因此發生車禍後要主張「因為車輛毀損所產生的營業損害」時,舉證責任的負擔將會更吃重,如果無法提出具體的證據資料說服法官,求償營業損失將可能面臨敗訴結果。
按照好律師的辦案經驗,請求車禍營業損失的結果,經常取決於平常是否有妥善保管公司或營業、營收資料,資料的完整度越高,求償成功的機會就越高。
因此為了避免將來萬一發生車禍卻無法求償營業損失,平常就得善加整理及保管自己的資料,相關資料例如記帳簿、銀行存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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