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僅會處理身分上的關係,同時也必須處理財產上的糾紛。其中離婚訴訟紛爭最多的地方,其實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爭執上。
針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例中,具體可能會被法院調整的實例,好律師整理如下:
※法院酌減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
俗云夫妻是愛情的墳墓,結婚之後發生的各種摩擦,除了會貶損愛情外,在訴訟上也會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
如果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發生以下的狀況,法院便可能認定為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為有失公平,則可能酌減或免除分配額:
1.不務正業、酗酒好賭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告亦有沉迷於六合彩賭博之不務正業、浪費成習之情形,並因賭債及倒會而積欠鉅額債務,且有盜開兩造之女○○○支票,致家庭成員受其債務拖累等不當行為,故被告抗辯若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原告之分配額一節,應屬可採。」
2.無故離家、杳無音訊(長期分居)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60號:
「反訴原告自承其於91年、92年已無工作等語,且兩造自93年間起亦長期分居,反訴原告復未證明其自91年起迄今,對反訴被告婚後財產之增加有何協力或貢獻,是反訴被告辯稱反訴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一節,尚堪採信。」
3.奢侈浪費、揮霍成性
●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251號:
「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增加之貢獻程度以被告較高,且原告確實有浪費成習,致影響兩造婚姻和諧之情,如將前開剩餘財產差額62,708,028元予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4.未盡家務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3號:
「原告婚後雖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一節,而為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對被告現存主要之婚後財產之累積與增加,雖非毫無貢獻,惟貢獻與協力程度難認與被告相當,則徒依兩造如附表所示之剩餘財產,加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予調整酌減。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核為有理由。」
上述幾種剩餘財產分配實例,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計算比例不一,多會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實例個案中,視請求權人未盡心力的程度調整。
調整方式有「定額式的酌減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亦有「比例式的酌減請求分配額」;「比例式酌減請求分配額」,亦有調整至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十分之一等情形,沒辦法一概而論,取決於情形發生的程度,以及各自攻防主張及法官心證。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酌減或免除的原因:
在法定財產制下,法律上肯定配偶(夫或妻)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是肯定配偶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因為自己在家務分工上有所付出或貢獻,使得另一伴可以因此在工作上獲得財富。配偶所獲得的財產其實有形無形,或多或少也是有來自於他方配偶的支持。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如果配偶「並沒有」在家務分工上存在貢獻或分工,則法院基於公平考量,便可以在離婚訴訟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依法免除或調整。
●法條依據:民法第1030-1第2項: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在考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需要考量以下因素,這些因素並沒有優先順序,都是法院在審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需要考量的因素。
1.家事勞動
2.子女照顧養育
3.家庭付出協力狀況
4.共同生活、分居時間長短。
5.婚後財產取得因素
6.雙方經濟能力
愛情固然甜蜜,但婚姻其實很現實,有關錢的事項,就容易產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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