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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了,自己的財產要分給配偶一半?其實這樣的觀念是一種誤解。

婚姻關係總會有觸礁而難以挽回的時候,無論是和平式的協議離婚、還是衝突的裁判離婚。

常會有當事人在離婚時,認為離婚後,對方配偶必須要將自己的財產一半分給自己,也就是離婚後,自己可以跟對方要求一半的財產分配。

以下就來解釋一下,「法定財產制下」,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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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結婚後,現行民法規定下的夫妻財產種類,有分三種類型。一般民眾理解的,在離婚可以跟他方配偶請求分配財產一半的概念,主要是「法定財產制」之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規定依據,為民法第1030-1條。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會有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肯定夫或妻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間的,家庭事務維持及照護上的貢獻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例如主內的太太,因為對於持家的辛勞付出,使得主外的先生可以安心拚事業並獲得事業成就。如果沒有太太在大後方的支持,先生也沒辦法全心全意拚事業並獲得財產的增加。

 

另一分面,如果夫或妻的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中甚少對於家庭生活付出心力或共同經營,則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便可能被法院駁回

因為在這個狀況下,法院將會有權限將夫或妻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主張,予以「調整」或「免除」,以避免因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相關被免除或調整的情況與實例,可參考:

【家事法律-夫妻財產】駁回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幾種實例。

【家事法律-夫妻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判決案例-懶人包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步驟與方式

 


 

驟1: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需求出夫與妻的「婚後財產」與「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因為與婚姻關係存續無關,因此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夫妻各自取得的現存財產」

 

步驟2:婚後財產扣除夫妻各自所負的債務。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須扣除各自所負之債務。因此舉例來說,夫或妻如果婚後財產各自是「100:20」,夫或妻的婚後負債各是「30:0」。

則婚後財產的剩餘則各自為「70:20」(夫:10030;妻:200)。

 

步驟3:求得夫或妻各自婚後財產剩餘的差額,給付差額的一半。

依前例,夫的婚後財產剩餘額「70」,妻的婚後財產剩餘額「20」,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為「50」(夫:70-妻:20)。

將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2),即「50÷2 = 25」。婚後財產較少的妻,可就差額的一半即「25」,向夫請求。

 

 

※不是所有的錢都可以分,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限制

 


 

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並不是他方配偶所有的錢都是屬於分配的範圍,依照目前民法規定,以下3種類型的財產,就不是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分別為「繼承而來的財產」、「慰撫金」以及其他相關的「無償取得的財產」

另外,如果老公或老婆的財產,是在結婚前就已經存在的,也就是所謂的「婚前財產」。這類「婚前財產」也恐怕難以列入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不要以為只要一離婚,配偶的財產一定就可以拿來分。

 

需進行財產類型的分析計算,而不是直接切分一半:

在好律師的執業經驗中,常常會有民眾以為,離婚時就直接可以要分他方配偶的一半財產,並抱持這樣的觀念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樣的觀念是不完整的。

在實際訴訟的實務中,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是需要進行相當程度的複雜程度清算,例如分析婚前婚後的財產、婚後財產的類型、計算債務狀況,而不是直接說分一半。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90號的判決:

「原告現存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492萬9827元,被告現存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505萬4140元,是兩造婚後財產之差額為12萬431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24313),依前所認,兩造應平均分配,則原告可得之分配額為6萬2157元(四捨五入)(計算式:124313÷2=62156.5)。」

 

如果依照前面舉例,夫或妻的婚後財產各自是「100:20」,便不是婚後財產較少的妻子,可以直接要求丈夫給付婚後財產的一半,即「50」,而是就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二分之一。

 

因此,法定財產制之下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其實相對是一件複雜耗神的工作。

最後,好律師也要提醒,常有民眾會混淆「請求贍養費」與「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間的概念及意義。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離婚贍養費」並不相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而且兩者概念如果不相同,那麼符合法律要件時,亦可能同時主張兩種權利。

關於離婚贍養費,可另見:【家事法律】爭取離婚贍養費必知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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