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律師的執業經驗中,有不少當事人總會問:「離婚房子可以不分給對方嗎?」
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夫妻財產會以結婚時點為基準,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法定財產制之下,離婚時會針對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進行分配,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
因為這樣的規定,使得夫妻離婚時,經常針對房屋財產是否分配產生爭執。
※離婚房子可以不分給對方嗎? 房貸也可能算入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時房子可以不分給對方嗎?除了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外,想要不分給對方,其實不是很容易。
有不少當事人會認為,房屋不動產只要是在「婚前買的」,離婚時就不用分給對方。
但實際情況並非所有的人買房子時都可以一次拿現金付清,相反地,許多人買房子時都會與銀行貸款。現行繳貸款時限多半是20年、30年區間,現代社會下婚姻要維持到20年、30年的時間其實漸漸不容易。短暫的婚姻無法維持下,一旦婚前買房時有同時貸款,繳貸款的時間又與「結婚後的時點」部分重疊時,便會發生「以婚後收入財產繳婚前房貸債務」的情況。
這時夫妻一方雖然房子是買在結婚前,但因為有用婚後收入繳婚前房貸債務,法律上便會考慮婚後所繳的貸款,加入婚後財產範圍計算。
因為如果不納入,便會對另一方不公平,畢竟繳婚前房屋貸款的同時,其實也變相降低婚後財產的金額。因此法律明定有此情況時,變要將繳納房貸的金額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在納入計算後,如果擁有房子的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外一方多,那有房子的一方便須給付前述差額的金錢,這時即相當於給錢保房。
舉例來說,
假設A在民國95年買了房子,並在同年向銀行貸款800萬。
A、B在99年6月1日結婚,這時候A在結婚前一天99年5月31日貸款餘額700萬,也就是已經繳的100萬屬於A的婚前財產(如果99年5月31日在貸款扣款帳戶內留有金額,也算在婚前財產內)。
A、B在106年3月15日訴請離婚,這時候貸款餘額還有200萬,在結婚這段時間內共繳了500萬房貸,而這500萬則屬於A的婚後財產,須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參考法條:民法1030-2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判決說明】
甲、乙在99年6月1日結婚,乙婚前擁有房地,並95年7月24日以房地向銀行貸款800萬。甲、乙結婚前一日(99年5月31日),房地貸款餘額701萬1,977元。
甲於106年3月15日因故訴請離婚,後法院於107年1月16日判決離婚,於甲訴請離婚時點(106年3月15日),房地貸款餘額203萬9,697元。
99年5月31日,貸款餘額:701萬1,977元
106年3月15日,貸款餘額:203萬9,697元
於99年5月31日乙貸款扣款帳戶內留金額74萬3,223元(屬婚前財產)。
婚姻期間,乙用其婚後財產清償銀行貸款的金額為:422萬9,057元(=701萬1,977元-203萬9,697元-74萬3,223元),此金額須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判決原文】
「被告於95年7月24日以其所有坐落於00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00市00區00街0號0樓之0)向0000銀行設立最高限額960萬元之抵押權,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調解卷第15頁),同年7月27日向該行貸款800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至99年5月31日貸款餘額為7,011,977元,至106年3月15日貸款餘額為2,039,697元,有貸款餘額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81、182頁),故被告婚後清償之本金為4,972,280元(7,011,977-2,039,697=4,972,280)
上開貸款係自被告之0000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自動扣繳本息(本院卷一第327頁交易明細參照),截至99年5月31日該帳號存款餘額為743,223元(本院卷一第323頁對帳單、卷二第134頁存摺影本參照),此為婚前財產,參以被告提出之存摺所示(本院卷二第133頁至141頁),上開貸款確係從此帳戶扣繳本息,可認為被告有以743,223元之婚前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故納入被告婚後財產計算之金額應先扣除此743,223元,扣除後為4,229,057元(4,972,280-743,223=4,229,057),此金額始納入被告之婚後財產計算。」
因此離婚房子不分給對方的概念,其實應該是指離婚後一方繼續持有房屋,保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權,但不代表離婚時,均不須換算房屋價值。
有些民眾可能會覺得上述的判決及民法規定並不公平,例如:房貸我在繳,房子對方在住也沒出任何錢,離婚時卻要換算價值。但如認為不需計算的立場其實也忽略了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違背了目前法律制度精神。
當然實際上離婚時對方配偶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還須經過計算,將婚後所繳貸款納入婚後財產後,還須檢算夫妻間其他的各種財產負債求得各自剩餘財產。
(文章插畫 / Miss.wasi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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