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期間,最讓另一半配偶傷心(或憤怒)的事情,想必是另一半的外遇通姦。
該如何追究外遇、侵害配偶權的老王/小三?(甚或配偶)
怎樣的行為將會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限制?
該準備哪些證據資料進行侵害配偶權訴訟?
這些問題,好律師將會在以下為大家解說:
Q1: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何謂配偶權?
夫妻配偶權利的概念,簡而言之,是指夫妻配偶間在建立身分關係(締結婚姻關係後),均要對於配偶彼此互負誠實義務的權利。也就是對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順利維繫、運作,互負忠誠義務。
若夫或妻之間,有他方配偶做出了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進而影響(破壞)夫妻婚姻關係繼續維繫的話,便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2:如何對外遇配偶/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侵害配偶權,本質仍為民事侵權行為,因此對於外遇的另一半及老王/小三,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
以往外遇通姦的情況中,尚有刑事「通姦、妨害家庭」的處罰規定,但在通姦除罪化後,要追究外遇通姦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便是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依據,則主要為民法第184條與195條。
◎參考法規: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參考法規: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程序及時效,為知悉時起2年,此部分可再參考:
Q3: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標準為何?
侵害配偶權主是違背夫妻婚姻關係的忠誠義務,因此如何認定構成外遇、通姦等侵害配偶權行為,法院實務上多是以「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也就是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來判斷(將來也同性之間也可能構成)。
所謂的逾越男女正常交往,通姦(也就是性行為)固然是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之一,但並不是以通姦性行為為唯一的侵害配偶權情況。
其他的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例如曖昧對話、親密肢體接觸、出入汽車旅館、共同出遊)則取決個案中的情況變化,甚至法院的「主觀上」認定,也會在個案中發揮影響。
實際是有更多外遇判賠情形,並沒有硬性須存在通姦性行為不可。
Q4:追究外遇/通姦侵害配偶權行為,需有哪些證據?
承前,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既是判斷「是否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則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時,相關的證物資料,也是主要能凸顯有發生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的情況。
至於相關證據資料或形式,其實不拘,例如Line對話、錄音、照片、行車紀錄、書信、信用卡刷卡紀錄、發票等,都有可能用來作為證據資料。(堪稱五花八門)
Q5:配偶權值多少?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獲得多少?
外遇通姦、或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基本上主要侵害的是配偶的精神。
關於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法院實務上判決的金額,其實範圍大不相同,小至數萬,大至數十萬,均有可能,一切都是取決於個案中外遇情況。
實際精神賠償金額,可見好律師的整理:
在通姦除罪化之後,法院是否以提高精神賠償金額來降低衝擊,則是將來值得觀察或思考的方向。
依照好律師的經驗,有發生「性行為、親密肢體接觸」的情況,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是可能比「單純曖昧對話」的情況來的高,但這是否如此,仍需更多的觀察。
封面插畫 / 水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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