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錢給別人時,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能把錢要回來,常常會設想一些確保債權,避免將來討不回來錢的方法。
也常常知道要寫借據,或是請債務人簽本票,方便將來債務人欠錢不還時,自己還有機會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一些確保技巧,可另參考:【生活】借錢給人,不可不知的幾件事!)
(想了解本票裁定程序,可另參考:【民事法律】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流程與注意事項)
但是如果簽本票的注意事項或細節沒掌握好,那麼拿到的本票,恐怕會是芭樂票~
為了避免民眾承受損害,掌握本票怎麼寫、以及相關本票寫法,厝邊好律師為民眾整理相關重要的簽本票注意事項如下(一定程度也適用於簽支票):
※重要的簽本票注意事項:發票日(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支票或本票,因為必須確保能在現實生活中流通,所以會有一定記載形式的要求,其中有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欠缺必要記載事項,那票據本身便為無效之票據。
在各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中」,很重要的一個記載事項是「發票日」,「發票日」的作用在於確定票據權利義務關係何時發生,乃至於票據請求權時效的時點、期間。
如果欠缺了「發票日」的記載,那麼該本票效力,在票據法上「就會是無效的」(支票的情況也類似)。換言之,發票日的記載,是一項最重要的簽本票注意事項。
所謂的票據效力,是指該張本票或支票,無法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通常便是:
◎「本票,到期日時,由自己無條件付款」。
【但因為沒記載發票日,所以無法產生無條件付款的效力】
◎「支票,委託金融業者,見票時須無條件付款」。
【但因為沒記載發票日,所以無法產生金融業者付款的效力】
這時候如果拿到「欠缺發票日記載」的本票或支票,那麼就虧大了,因為本票效力多半是無效的「芭樂票」
因為如此,所以有些「狡猾的債務人」,會故意在簽發本票(或支票時),漏記載「發票日期」,讓債權人到時候無法主張票據權利。
連帶也可能使聲請支付命令,或是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受阻。(如何聲請支付命令,可另外參考:【民事法】被欠錢不還的要錢方式:聲請支付命令、意義、優點及流程~)
會碰上本票無效等等的倒楣事,多半是屬於經驗不足的人,或是來自中國大陸地區的朋友,這幾類的人,常常因為不懂而被欺負。
附帶一提,這時候因為這樣而要提出詐欺告訴?其實也不一定會成立。(為何呢?要另外解釋了)
※萬一票據的發票日漏填,要錢該怎麼辦?
因為欠缺「發票日記載」的本票或支票,是屬於「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便沒辦法產生票據法效力,也就是本票效力無效的情況。
這時候恐怕也無法以無效本票去進行聲請支付命令、或聲請本票裁定,而只能回到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
雖然欠缺發票日的本票或支票,其本票效力(或支票效力)是無效的,但這些票據本身還是有記載一定的「文義」,仍然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些佐證(或跡證)。
如果這些本票或支票,還能與借據、或是對話記錄、錄音對的起來,讓法院也能大概地得出,自己是有借錢給債務人的事實,這時候便仍有機會可在「法律上」要回錢的。
假若支票或本票是因為其他的「原因關係」而簽發的,也就是「貨款」、「投資約定」等等的,也是一樣有機會透過提告方式實現權利。
此時,連同漏填發票日的支票、本票,綜合相關的資料,仍然可以嘗試向民事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以追回金錢及實現自身權利。
(至於實際上能不能要回錢,就仍然要看債務人資力狀況,以及強制執行的執行結果了~)
總之下次寫本票、支票時,還是要多加留意相關的本票寫法(或支票),確認發票日到底有沒有確實填好,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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