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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英雄還是美女,總是會碰上金錢關的難題,同樣的也會因此收到本票裁定。

在收到本票裁定時,該如何處理呢?好律師解說如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本票裁定抗告本票裁定意思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票裁定是什麼?


 

一般民眾口中說的本票裁定,是指持有本票的本票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民事法院聲請(請求)作成裁定,准予憑本票對本票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有關如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流程、費用等事項,可參考之前的介紹:

【民事法律】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流程與注意事項

藉由此項法律制度設計,使債權人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可以先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有的時間可以脫產。對照沒有本票存在的情況,可能還須經過訴訟,在獲得勝訴判決(甚至是要判決確定的判決)後,去能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在收到本票裁定後,時常會慌張地想了解如何解決本票裁定的事情。依照現行規定,不符本票裁定的救濟的話,存在「抗告程序」與「訴訟程序」兩種走向。兩種程序的審查重心,均有些差異。

 

※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提本票裁定抗告容易徒勞無功


 

對於「准予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不服,請求權利救濟的方式之一是「抗告」,但這個對本票裁定不服的抗告救濟程序,通常對於民眾來說能夠獲得的救濟機會有限(甚至徒勞無功)。

有關本票裁定的「抗告程序」,依現行法制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審理重點是在放在本票本身的形式外觀上,審查本票本身的應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要件,例如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等事項。

但許多民眾會覺得被發本票裁定不合理的理由,多半是基於「.本票不是自己發的、簽名不是自己的」、「本票是被偷開的」、本票是被偷走的」、「債務已經還完了」等理由。這些理由其實是屬於「實體事項」,需要在個案中進行調查、甚至是原告被告間的攻防才能確認。這些事項並不是抗告程序的審理事項,在這時候主張抗告法院也不會審理,換言之,本票裁定的抗告程序,抗告法院的主要審查重心是審查「本票有沒有寫對」,是否符合票據法有關的規定。

因此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的正本時,如果是抗告理由基於前述提到的實體爭執事項,要提本票裁定的抗告,通常會是徒勞無功。(最多就是拖延一下時間)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並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之,發票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應另循民事通常程序救濟之。」

 

※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確認訴訟


 

面對被發本票裁定,比較有實質意義的作法,是不服本票裁定的債務人,視本票當時發票的緣由(原因關係的事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實體訴訟,會比較有實益一些。

例如「簽發本票」的原因如果是為了擔保借貸債務,這時候可以審酌實際上有無消滅債權的原因(例如清償、抵銷、免除),向法院主張本票的原因關係債權已經消滅,持本票人不得再享有票據權利。

 

當然,本票裁定的目的是為了加速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因此如果程序上提訴訟時,債權人正好也已經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在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時」,也須一併注意「提供擔保使執行法院暫停執行。」

另外,如果債務人被債權人做了本票裁定,且進一步發動強制執行時,這時候債務人如果認為有排除強制執行依據的話,也可以提「債務人異議訴訟」。在債務人異議訴訟裡面,本質上會進行的事項仍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相類似,亦即究竟債務人是否有足以排除本票權利的事由。

有關債務人異議之訴辦理流程,可參考:

【民事法律】被強制執行(被強制扣薪、房屋查封等),該怎麼處理呢?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第1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2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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