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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 民事法律_被強制執行,該怎麼處理呢?  小字:強制扣薪、房屋查封等.jpg

插畫 / Miss.wasito

官司結束後,如果債務人未依照判決書的結果履行債務,通常債權人便會對債務人發動強制執行。也就是強制扣薪、查封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扣押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等等強制執行措施。

(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可參考:【民事法】打贏官司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

但許多時候,債務人其實也常常對本身對於案件存在許多爭執(例如不知道有欠錢的債務、或是被陷害、被債權人迫害、或是否定有負債等等),這個面對被聲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該怎麼辦呢?且聽厝邊好律師來解說。

 

 

※避免被強制執行的途徑1. 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有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訴訟途徑。如果被聲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對於債權本身存在有「消滅」或「妨害」債權人的債權的理由時,便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舉例來說,如果本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人)實際上已清償票款,但仍遭債權人惡意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這時候債務人可透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訴訟程序中,主張票款已清償而請求法院確認與債權人間的本票債權已經消滅。

 

所謂的「消滅」或「妨害」債權人的債權的事由,。例如,因為被逼迫簽立本票,而打算透過訴訟去除去本票本身的效力。

另外,在民法規定本身的債之消滅原因,例如「清償」、「提存」、「抵銷」,也時常會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存在一定的連結關係。

如果債務人藉由此種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勝訴債務人是勝訴的話,便可以排除被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判決:

「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債務人本於程序法上之異議權,請求法院宣告不許基於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實也是提起民事訴訟,有關民事訴訟流程,可參考:

【法律小學堂】打官司提告須知:民事訴訟程序及流程篇~

 

 

※避免被強制執行的途徑2. 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有規定「第三人異議之訴」的訴訟途徑。如果被發動強制執行的對象,並非債務人本身,而且預計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並非是屬於債務人的,

例如被查封的房屋存在借名登記的狀況,這時候不是債務人地位的第三人,便可以嘗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審理並獲得救濟。

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後確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並非是屬於債務人所有的話,第三人便可以排除強制執行,避免自己的房子被拍買。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訴字第5174號:

「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乃執行機關因依據標的物外觀或債權人之主張實施強制執行,當然無法避免因外觀之事實與實體之事實不一致,致對第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危險。此種對第三人之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因執行機關已據外觀之事實而為判斷,雖難指為違法,但第三人實體權利既受損害,自應予以救濟。」

 

 

※要使強制執行停止,還有提供擔保金的問題


 

但是要注意的事情,無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第三人異議之訴,都會面臨「提供擔保金」的風險。畢竟通常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多半是債權人此前已經取得了執行名義(也就是所謂的可以發動強制執行的依據,通常是勝訴判決)。除了少數幾個情況下(例如被發動本票裁定),基本上法律紛爭也已經經過審理,比較沒有爭議。

這時候強制執行便會更加著重「迅速執行」的目的,因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第三人異議之訴,基本上強制執行法院「並不會停止執行(也就是會持續辦理扣薪、或查封不動產進行拍賣的程序)」。如果想停止執行,債務人還尚須提供「相當數額的擔保金」到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才會停止執行,而且要停止執行的擔保金,基本上也是所費不貲。

所以要提起這類訴訟,基本上會相對的辛苦。

 

延伸閱讀:

【民事法律】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流程與注意事項

【民事法律】被欠錢不還的要錢方式:聲請支付命令、意義、優點及流程~

【民事法】打贏官司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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