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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求人事,組織上的穩定,常會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約定所謂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
員工簽下這類的勞動契約後,便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待好待滿,等到年滿以後才能離職。
但同樣的,萬一發生變故,這時候員工想在最低服務年限屆滿以前想離職(也就是提前離職、提前跳槽),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嗎?
※雇主與勞工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限制:
勞工工作權是屬於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工作權具備的內涵很多,舉例來說包含工作選擇內容的自由、要不要工作的自由,因此當然也包括「不要工作的自由」。
既然人民有要工作、與不要工作的自由,雇主自然就不能任意地「用長約」綁住勞工,使勞工為自己長期工作,否則形同強化「勞動從屬性」,以及損害勞工的自由權利。
因此勞動基準法便有對於「雇主與勞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進行限制,除非雇主有滿足下列的條件,否則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契約」,限制勞工不能提前離職,或是跳槽。
相關現行勞基法針對「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限制條件分別包括如下:
1. 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且「支付」培訓費用。
2.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有提供勞工合理補償者。
3. 雇主與勞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時,年限的設計須符合「合理範圍」。
4. 合理的最低年限範圍,必須合理考量相關的培訓成本、人力替代性、補償額度、範圍等等因素。
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不具備上列的條件,或是違反的話,該「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基本上就是屬於「無效的」。舉例來說,
如果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其條件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僅是一般員工訓練內容;或是員工接受專業培訓結果後,對於公司來說仍然存在高度可替代性;
或是培訓的內容,與實際工作欠缺一定的關聯;或是補償不夠合理,或是補償方式並非針對最低服務年限;
則可能會使最低服務年限的契約約定「歸於無效」,這時候勞工想要提前離職或是跳槽換工作的自由度,就會比較高;雇主想對提前離職的員工要求賠償金或違約金,其機會與合法性就會比較低。
※ 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如果合法,員工違約提前離職或跳槽,雇主便可以要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符合上述規範的條件,那麼「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便是合法的。雇主與勞工如果在工作開始時,就簽立這樣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契約便會發生拘束雇主與勞工的契約效力。
這時候雙方一簽訂契約以後,勞工便不能任意提前跳槽或是離職,如果有任一方違約,基本上就會產生「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的情況。在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情況下,如果員工提前離職,雇主或公司便可以對於提前離職的員工要求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只是當公司或雇主想對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契約(違約提前離職)的員工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時,通常在法院實務上必須負舉證責任。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8號判決:
「按所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乃僱主與受僱人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中約定,受僱人需於一定期間內繼續為僱主提供勞務,否則,應負債務不履行違約罰責之條款,其特性在於僱主係以違約金等方式,要求受僱人負擔服務滿一定年限,倘受僱人未達約定之服務年限而期前離職時,即需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時,法院始就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約定效力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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