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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要如何分配?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又差在哪?幫配偶繳房貸,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嗎?

夫妻離婚時,如果結婚時夫妻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話,那在離婚時,便需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事項。如果是夫妻財產分配有涉及到價值昂貴的房屋不動產時,又會衍生出許多房子該歸誰的問題。

要瞭解離婚後不動產的分配事宜,先了解以下這幾個原則:

 

1.先搞懂離婚後能分的財產怎麼算


 

法定財產制中為了肯定夫或妻在婚姻中的貢獻,因此給予夫或妻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對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財產範圍為「婚後財產」,也就是「結婚時點」至「起訴離婚時點」的財產。

「剩餘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及「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受贈)」的「財產剩餘」。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並非較多財產的一方,直接被分一半財產喔!

 

簡單舉例計算如下:

夫婚後剩餘財產結算=1000萬

妻婚後剩餘財產結算=500萬

兩者相加婚後財產=1500萬

因此離婚後雙方平均分配=1500萬/2=750萬

所以剩餘財產多的男方,要給女方250萬(補上差額)。

 

 

2.房子如果是婚後才買,原則即為婚後財產


 

如果房屋不動產是在夫妻結婚後所買,那麼此時的房屋不動產即為婚後財產。

但現實中,多數人買房購屋時僅有頭期款,剩下的都會貸款,因此在買房取得婚後財產時,也同時創造了房貸婚後債務,因而在裁判離婚程序時,尚欠房貸會被納入「婚後債務」計算。

房屋不動產在婚後購買時,因為會被認定是婚後財產,因此部分案件中,對方可能會主張「父母贊助頭期款(即受贈所得)」或是「房屋不動產為借名登記,實質房屋所有人為父母」等理由,

藉此減少他方的剩餘財產請求金額。但這樣說法會需要提出相當事證以說服法院,這其實也經常是訴訟審理攻防的重點。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繳的房貸金額也是婚後財產


 

如果房屋不動產是在婚前購買,有不少民眾會誤以為他方配偶就不能對房屋主張分配。

但如同前述,多數人在買房子時會需要貸款,婚後繳房貸的時間許多時候又為二十年或三十年,這時繳房貸的期間則會跨到結婚後的區間。

此時繳房貸的一方,就屬於「用婚後財產所得」,繳納「婚前房貸」的情況,這時候依民法規定,婚後期間繳的房貸金額,便會計入婚後財產範圍計算。

 

所以不論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還是以結婚時間點做切割,婚後繳的錢就屬於婚後財產。除非房子在結婚前就把所有費用繳清、名字也歸屬於一人名下,才會完全屬於個人財產。

延伸閱讀【夫妻財產】離婚房子可以不分給對方嗎?

 

 

Q:房屋有增值,增值部分可以納入離婚財產分配嗎?


 

房屋不動產價格會因為市場因素而變動,於新婚時買的房屋,可能在婚後10年增值。關於房屋增值部分,是否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就此問題,因為房價價格增減的因素,是屬於市場大環境因素,並非取決於夫妻婚姻生活的因素,也通常與夫或妻在婚姻中的貢獻無關,因此房價縱然增加,但就增值部分通常法院會認為不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而且房價也有可能跌,並非都只有上漲的情況)

因此在此時請求法院做不動產估價,法院不一定會進行。

 

 

Q:婚姻期間幫配偶繳房貸,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嗎?


 

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有幫對方配偶繳房屋貸款,那在訴請離婚時,可以請求歸還房屋貸款嗎?

關於這問題,因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貸通常是夫妻婚姻共同生活開銷的一部份,夫或妻一方繳房貸算是婚姻生活家務的分工,因此在請求返還房貸時,有法院會駁回請求。

但如果結婚時原有約定是由對方配偶繳房貸,但對方事後沒有依約自己繳房貸,這時可能會因為夫妻間存在「事前約定」而或許有請求返還的機會空間。

 

 

封面插畫 / 水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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