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會區的大街小巷,經常會看見各種頂樓加蓋景象。
如果這情況是私自加蓋,胡亂占用的話,該占用的行為人,便可能涉犯刑法竊佔罪,
但提告竊佔罪是否能有效直接的遏止、排除公共空間被亂占用的狀況,則並非絕對。
※公寓大樓頂樓平台,屬公有公用
公寓或大樓的頂樓平台,依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的公共空間。
公寓或大樓中的頂樓平台,每一區分所有權人對頂樓平台都有抽象的所有權,且所有權都存在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依此所有權源,各區分所有權人都可以按照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使用頂樓平台。
如果有人貪圖私利擅自占用公寓或大樓的頂樓平台,將頂樓平台的全部或特定一部分置入自己支配之下,並且排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益時,便可能成立刑法的竊佔罪。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考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就頂樓平台而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可依其應有部分比例為使用收益,且應依頂樓平台之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然因此共有權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每一部分,是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未就使用系爭頂樓平台之特定部分做成分管契約,任一共有人卻擅自將系爭頂樓平台之特定部分置於自己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用益權能,則該共有人主觀上當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意圖至明。」
※對頂樓加蓋占用者,提刑事竊佔告訴有效嗎?
如同上述,私自佔用公寓大樓的頂樓平台,會可能構成刑法的竊佔罪,
但受侵害的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其實也無法只期待單藉由刑事告訴的方式,竊佔者就會善意自行中止竊佔行為(而且竊佔行為的處罰不重)。
刑事法院多不會處理後續排除竊佔狀態,只是針對竊佔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處罰。
如果主要目的是希望排除竊佔行為人的竊佔狀態,那還是直接提民事的「排除侵害訴訟」,會比較有效益。
◎民法第767條第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也因此在佔用公寓大樓頂樓平台的案例上,對行為人提竊佔告訴,主要還是「輔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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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畫 / Miss.was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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