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程序怎麼走?有哪些細節要注意?其實離婚訴訟程序沒有想像中的複雜,藉由好律師的解說,應該就有所掌握。
※家事離婚訴訟程序的流程
家事離婚事件,在家事事件法中是屬於「乙類事件」,依照現行家事件法的歸類,乙類事件主要包括如下: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基本上,家事離婚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依序包括:
1. 起訴
2. 調解
3. 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社工訪視程序)
4. 宣判
◎家事離婚訴訟程序1:起訴。
家事離婚訴訟程序,第一個流程是「起訴」,此部分與民事訴訟程序相似,提告訴請離婚訴訟時,是以提起書狀方式為之。
起訴時,原告方當事人,須先墊繳裁判費,如果訴訟審理結果後確認原告勝訴,作為敗訴方的被告則須承擔裁判費用。
依照現行家事法院徵收裁判費之規定,訴請離婚訴訟的裁判費是新台幣3000元。
向法院訴請離婚時,目前有管轄權限的法院包括:
1.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2.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3.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因此再提出訴請離婚的書狀時,可以向以上這些有管轄權限的法院提出。
◎家事離婚訴訟程序2:調解(強制調解)
寫好訴請離婚的家事起訴狀並寄到家事法院之後,依照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提告訴請離婚訴訟時,均會採行「強制調解」的制度設計。
也就是提出書狀訴請離婚後,家事法院會安排調解程序,使雙方先進行協商。
如果調解不成立,便會進入審理程序,如果雙方調解成立,訴訟程序便會終止。
◎家事離婚訴訟程序3:審理程序(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
訴請離婚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時,家事離婚訴訟程序便會進入審理程序,通常審理程序中,會存在「準備程序」與「辯論程序」。
準備程序,主要是讓原告、被告雙方,提出證據清單、證物資料、或是聲請調查證據的程序、整理爭執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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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時,雙方同時育有未成年子女的話,這時候為了審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親權)的問題,家事法院尚會囑託社工社福團體進行訪視,因此這時候便還有訪視程序。
通常社工訪視程序會在辯論程序之前進行,待訪視報告出來之後,在由雙方於辯論程序中表示意見或進行辯論。
此部分審理程序,可另參考:【監護扶養】監護權官司的社工訪視程序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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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程序則是通常大家理解的原告被告方進行言詞辯論的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未必只會進行一次,法院會視案件複雜度調整次數。
然而因為家事訴訟的特殊性,在審理程序中,部分法官還是會頻繁地勸當事人和解,藉以終止紛爭。至於當事人要不要和解,一樣有自主決定權利。
※家事訴訟強制調解的目的
家事訴請離婚事件,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下,在進入訴訟審理程序前,均會安排調解程序。主要的考量是在於家事紛爭其實與民事紛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
家事紛爭比起民事紛爭,通常更具複雜度以及延伸性、未來的變動性(紛爭),很難藉由一場訴訟程序就完成把紛爭解決,因此藉由調解程序,使當事人間能夠圓滑、完善處理紛爭。
例如,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其實會衍生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歸屬(監護)、探視、扶養費等法律問題,以及離婚後親子情感面的維繫;
又或者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問題上,因為經濟條件變動,使得原本的協議必須要重新調整。凡此種種,其實與單純的民事紛爭,存在很大差異。
正是因為家事紛爭這樣的特性,立法制度才會設置強制調解之制度,使雙方當事人盡可能用協談方式、妥善處理紛爭。
也許對於一些當事人而言,這樣會有點耗費時間,但這其實就是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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