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水樂
人有旦夕禍福,結婚後,偶有發生丈夫或妻子生病癱瘓的情況。
照顧癱瘓丈夫(或妻子)的壓力十分沉重,若超出心理負荷時,訴請離婚可行嗎?
※配偶生重病,訴請離婚依據?
在配偶生重病無法治癒的情形下,其實已經喪失了婚姻關係繼續維繫的基礎,原本婚姻制度的功能(諸如生理心理上、經濟上的維繫經營)已然全部或幾乎喪失。
此時強令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不僅毫無婚姻的實質意義,且恐將造成更大損害。因此配偶患上不治惡疾,亦是一項訴請離婚的事由。
(延伸閱讀:【家事法律】離婚訴訟流程/程序|離婚律師諮詢)
以不治惡疾訴請離婚,通常家事法院在審查時,亦會考量下述因素:
1.是否配偶患有不治惡疾?
2.是否因為患病而難以自理生活或是喪失意識?
3.發生不治惡疾之時間久暫?
4.是否不治惡疾,無法(或幾乎難以)藉由相關醫療技術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
關於患上不治惡疾,受法院裁判離婚的常見情況,多為腦部發生嚴重損傷,已全部或幾乎喪失意識的情況,也就是諸如植物人、失智症等。
雖說民法針對這類情況賦予訴請離婚的依據,但實際情況中經常是兩難局面,亦即「裁判離婚形同合法拋棄;不裁判離婚又形同對於個人權益之過度壓抑。」
在「判准離婚」與「不判准離婚」兩選項之間,到底何者為可採,則是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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