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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除了有蘭花王國、水果王國、棒球王國等等的美譽外,其實在另外一面,卻也有詐騙王國的負評,放眼望去刑事法院裡面充滿著各組詐騙之被害人與被告~
好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面對這樣的詐騙案件,無論千變萬化,但本質上還是有些共構要素,趁開庭寫狀空檔,為讀者整理如下,希望民眾瞭解詐騙,然後能避免詐騙。
※詐騙犯的策略一:搭建信任、利用信任
相較於電話詐騙、電信詐騙類型,一般民眾因為對於陌生人本來就會有一定的防備心,所以面對這類詐騙伎倆時,多半有警覺心的民眾都能安然脫身,然而在光譜的另一端,其實也存在著更複雜的、更精心的詐騙類型。姑且稱這些為「個人類型之詐騙」。
達成詐騙的目的,前提多半是要「取信」詐騙被害人,因此對於詐騙集團來說,進行詐騙時首要進行的事項(先不包括挑對象),便是搭建與被害人的信任、然後既而再利用這些被害人的信任,再往後開始進行詐騙活動。
由此來說,就不難理解為何許多的詐騙案例中,經常騙徒是自己熟識的人、例如朋友、親戚、閨密、工作上的長官、主管,甚至是工作上重要的往來客戶,因為這層信任關係存在,又使得詐騙被害人受傷更深。
※詐騙犯的策略二:混雜似是而非、真假互具的概念,進行誤導、誘騙
雖然台灣高教普及,民眾知識水平的提升,以及政府的廣泛宣導,然而詐騙的伎倆其實也會進化。詐騙取財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要有「詐術存在」,以這個「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
就好律師的觀察,許多的詐騙騙術(詐術),其實是將真真假假的資訊參雜在一起,使詐騙被害人在接受詐術資訊時,容易信以為真,或是要進行查證時面對相對較大的成本。
詐騙犯在這樣的策略下,具體反映在現實生活中的狀況,便會是經常發生「投資詐騙」的情況(不論是房地產開發、股匯操作等)。在這類投資詐騙中,詐騙犯經常會用相關「專有名詞」包裝其詐術,創造及建立「資訊落差」的狀態,再藉由這些狀態使被害人以為自己是專家,建立及鞏固信任,讓詐騙犯施行詐術時令被害人一時難以理解,或是難以查證,進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自身財物。
※詐騙犯的策略三:喚起民眾內心深處的貪欲、販賣不實的希望
人的思慮發生困頓阻塞的時候,不一定總是在挫折時,許多時候其實也會發生在「開心的」狀況,或是最自信的狀況。
詐騙集團進行詐騙時,策略上再來就是要喚起民眾內心深處的貪慾、或是希望,進而利用這些貪欲或希望使被害者上當。現今經濟發展起伏不定,許多人在這般紛亂時代下,總是會懷抱各種夢想,例如財富自由夢(而且是盡可能越快的財富自由夢),詐騙集團當然也熟知此點,也會多加利用此點,「喚起民眾內心深處的貪欲、販賣不實的希望」
在現實生活中,以「投資型詐騙」為例,詐騙犯經常會傳布自己有特殊管道可以賺錢,或是經過高人指點,使民眾信以為真,最終孤注一擲,然後詐騙犯在這過程中,就慢慢地「養、套、殺」在感情型詐騙中,許多詐騙被害人也會利用感情,誘騙被害人「為愛付出(被騙財物)」。
此部分的詐騙犯策略三,其實好律師是認為最關鍵的,畢竟之所以被騙被騙,很大程度經常源自於我們自己內心深處的無明貪欲。這時候的無欲則剛,也許是面對詐騙的最好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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