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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公司實務中,經常發生員工的勞保投保不實的情況,特別是「以多報少(高薪低報)」的狀況。

雇主或老闆之所以會將勞工的勞保「以多報少」,不外乎是為了節省公司成本。

然而老闆要注意的事情是,對於勞工的勞保投保不實,除了會損害勞工的權益外,其實也有可能使自己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喔~

 

勞保高薪低報,偽造文書.jpg

 

※勞工保險的制度目的是什麼?


 

關於勞工保險,性質上屬於強制保險(也就是必須投保,如果沒投保,就可能承受行政上的處罰)。政府藉由強制的勞工保險制度,藉此在下列領域中保障勞工,畢竟在通常的狀況下,勞工是屬於弱勢族群:

分散及降低勞動事故引起的損害

許多工作是屬於高風險類型(例如外送員、沖床等類型),藉由勞工保險制度的功能,使勞工能在受傷或因受傷陷入失能或殘疾時,能獲得一定基礎的金錢給付。

■  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福祉

因為勞工保顯也有降低風險的功能,在積極意義上也會使勞工有意願承受風險而從事具有一定風險工作,降低人們「趨吉避凶」的自然心理,進而促進經濟發展與人類福祉。

維持人性尊嚴與生活品質

例如考量勞工進入老年時期,將無法完全勝任原有工作而維持基本生活,因此透過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制度,使退離工作的勞工,還能維持基本之生活水平。

 

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6號

「勞工保險制度之目的之一,是為保障勞工生活,其規定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參照),可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目的係為照顧勞工之生照,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為雇主應盡之照顧扶助義務,勞工保險條例強制要求雇主應盡此義務。

 

※對於勞工保險投保不實,恐會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


 

勞工保險制度主要是保障居於弱勢地位的勞工,降低勞工因為突發事故而喪失收入,因此勞工保險便當然會與勞工的薪資級距相互連結,必須相符投保級距。如果高薪低報,對勞工的勞保投保不實,便會嚴重侵害勞工請領的給付金額,另外勞工保險也屬於強制保險性質,也就是雇主必須依法按照勞工的薪資級距,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因此,對於勞工保險,雇主是必須誠實投保,因此一旦公司或雇主沒按照勞工實際的薪資,將勞工保險以多報少(也就是高薪低報),向勞動主管機關投保時,那麼這時候雇主便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而遭受刑事處罰了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延伸閱讀:

【勞動法律】三分鐘掌握勞保高薪低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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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保誰要保?公司推給工會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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