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的上班族或勞工,最常希望有的小確幸是放假。希望藉由放假紓解身心的疲憊。
在職場上,存在各種假期例如,事假、公假、病假、生理假,以及特別休假。
對於特別休假,其意義是什麼呢?就讓厝邊好律師來解釋。
※特別休假是什麼?
特別休假之制度,主要是為了使勞工恢復因工作所產生的身心疲勞,以及保障勞工的社會與文化生活。透過讓勞工休特休,以降低及回復勞工因為工作所產生的身心疲勞,避免過勞,並透過休特休的時間,讓勞工可以有社會甚至是相關的文化生活。
讓勞工休特休以避免過勞,這部分的用意很好理解。但是特別休假可以促進及保障勞工的社會與文化生活的功能,主要是體現於,如果一直讓勞工工作而沒有放假的機會,那麼形同剝奪勞工的家庭生活,或是假日休憩體驗文化等等的機會。畢竟如果父母一直工作,無形中便會壓縮父母與小孩相處,乃至於帶小孩遊玩的時間。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或事業單位主管不讓勞工休特休,怎麼辦呢?
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因此要在何時放特休假,原則上是由勞工自行安排。當勞工想放特休假時,雇主原則上不能妨害或禁止員工放特別休假的權利。也就是說,關於特休假怎麼放的問題,原則上是可以由勞工自己決定。
只是基於維持事業單位之組織的運作,勞工還是可以與雇主協調放特休假的時間。假如勞工在主張想放特休假時,被雇主或主管刁難而未能在年度終結前行使完畢的話,這時候勞工因此所受到的損害,便可以向雇主或事業單位要求「按未能放的特休天數,換發工資」。只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工想用特休換錢是存在「5年的時效限制」。
至於勞工遭受雇主或主管刁難而未能放特休假時,訴訟上,則可以適度透過「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Line、等等」,或是往來的電子郵件來進行舉證。將未能放到的特休換錢。
關於沒放完的特休假,可以換工資的計算,牽涉到工資的認定,這部分可另參考:【勞動法】你領的薪水~是工資嗎?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牢固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直接不放特休,用特休換錢,可以嗎?
雖然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果不能休完特休假,可以按照未休的天數改要求雇主發給工資。但不代表勞工可以自動不放特休假,然後藉此增加工資。
制度上,特休假的目的是讓勞工休假,將疲憊的身心回復,並藉由放特休假而能享有家庭、文化休憩的生活機會,而不是允許勞工拿來換錢。因此,特休並不能直接拿來換錢。並且法律也允許雇主在訴訟上有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權的機會,只不過需要負擔相對應的舉證之責。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6項規定: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沒能休完特休假,其原因如果是可歸責於勞工而未能休完特休假(換句話說,就是非可歸責於雇主或主管),這時候雇主或老闆,是有機會拒絕的勞工以特休換錢的主張。
同樣的,身為勞工,也要記得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該放特休假,就盡量放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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