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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跳槽,看似是迎接新的未來,然而其實工作離職,其實會衍生出不少法律問題、甚至是被告的風險。例如競業禁止、或是提前離職產生的違約金、或是等等的問題,此部分可見相關介紹:
【勞動法律】員工提前離職要賠償?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限制。
而在離職時,其實首要的問題便是員工面臨著離職前的交接義務。實際狀況下,交接義務常常也會衍生許多問題與訴訟,甚至會老闆也會主張員工沒交接工作,因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是扣薪水。
這些問題常常也會讓員工不知如何是好?員工要離職時又該如何保護自己呢?不妨讓厝邊好律師來解釋吧!
※離職交接義務的依據:
員工離職時到底有沒有所謂的「離職工作交接義務」呢?又或者是雇主可不可以用勞動契約(甚至不用契約)即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要負起「交接義務」呢?
不論離職的原因原因是什麼(例如勞動契約到期、無預警被解雇或資遣、或是自願離職等狀況),依照許多法院的想法裡面,老闆或雇主「是被允許的」可以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要負起「交接義務」,如果員工離職前惡意的不履行,因此造成公司或老闆的損失的話,雇主就可以對於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交接義務,在契約關係上多是屬於「給付義務關係群」中的「附隨義務」。勞動契約成立後,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能順利履行所發展出的附隨義務概念。或許沒有明定在契約條款中,但在誠實原則、信用原則的大原則下,仍然可以被建構及確立。常見的例子例如:受僱者因為職務上的關係,會知道公司客戶名單或個人資料,這時候受僱者就會有「保護資料或嚴守秘密義務」。
同樣的,如果工作內容的性質是屬於會持續一段時間的,那麼離職時便不能把工作就丟一邊,放著不管,這對損害公司繼續營運,因此這時候要求「員工履行離職交接」義務,在法律上可以的。
※離職交接義務的範圍與時間:
離職交接義務的範圍,基本上會取決工作性質、內容、時間長短等因素而有不同。特別是不以「離職交接清單」的事項為限。時常有些勞工或老闆,會以交接清單作為確認是否有履行「離職交接義務」,並誤認交接義務的範圍,以交接清單為限。
通常工作交接的範圍,是在「到職後,離職前」勞工曾經辦理的工作事項。但因為離職工作交接義務主要是取決於「工作性質與內容」,而且常常交接的清單總是不容易列載詳盡,所以還是會回歸到工作內容及性質本身來判斷交接的範圍。因此勞工離職後,如果公司整理後發現還有東西沒交接清楚,離職員工仍然是有義務要返回公司「繼續交接」。
如果工作是屬於持續進行的,這時候離職交接事項的範圍,並不以工作有完成為限。也就是離職員工,只要就離職前「手上處理到現況進度」進行交接即可,勞工並沒有必要「離職前,必須把代辦事項或工作繼續完成」。
至於工作的交接時間該有多長,這就受「職位本身」以及「企業組織本身規模」等因素的影響,簡單的工讀生,可能需要一天;複雜的工程師,可能需要一個禮拜。
※離職交接重點(常見的法律紛爭):
【沒完成工作交接,就可以扣住薪水?】
有些狀況下,雇主或老闆會用「員工離職,卻還沒完成工作交接」的理由,去扣住當月員工的薪水。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完成工作交接,才能領薪水。
老闆的邏輯可能是:「事情還沒做完,薪水就可以不給。離職後的工作交接,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但這樣的邏輯其實是過於簡單且不合理的。雇主的「給付薪水義務」,是對應於員工的「工作勞務投入」,不包括交接義務。工作交接義務,主要是在提出辭呈後產生的附隨義務。
交接工作,並不包含原本的工作內容,只是因為考量到誠信原則才產生的義務。員工離職前如已經有工作,雇主就要給薪水,有沒有善盡交接工作的責任,那是另外的議題,不能隨便混淆。因此老闆以及員工們,都要搞清楚。所以無論工作有無交接,雇主原則上都是不能扣原本的薪水,或遲發薪水。
【沒完成工作交接,必須要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離職的工作交接義務」在法律上的性質,仍然帶有義務的特性。所以如果員工離職前沒有善盡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必要的時候,老闆是可以對於離職員工主張損害賠償的。
只是在實際上進行求償時,法院多半會要求老闆要先負舉證責任。然而面對這些其實對於老闆而言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因此老闆也會因為舉證的問題而遭受不利的判決結果。
希望透過厝邊好律師的整理,讓員工在離職前能注意離職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項,避免面臨後續的法律責任與風險。
另外也要小提醒,如果員工離職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的情形,員工也要留心相關的非自願離職的權益喔(例如失業給付、補助、或是資遣費等),這部分,可以另外參看以下的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勞動法律】員工提前離職要賠償?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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