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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法律上如何定義?買到/租到凶宅該怎麼辦?
凶宅在法律上的定義?
依據民國九十七年內政部函釋,將凶宅定義為: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也就是說,必須是非自然死亡,且事故發生點必須在專有部分(一般住家而不是在公共區域),事故發生時間必須在賣方持有期間,也就是說A屋主持有期間賣給B是凶宅,B轉手再賣時就不算是凶宅了,也就是民間俗稱的「洗白」。
然而對一般民眾而言,凶宅的定義並不局限於法律,大多基於宗教信仰、民間習俗,如果對房子以前曾經發生事故非常在意,但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曾經是凶宅的房子,可以求償嗎?
凶宅法律定義嚴格,買到/租到凶宅可以求償嗎?
◎屋主與房仲有揭露資訊的義務
根據現行《民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屋主和房仲對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必須明確告知。如果擔心房仲並未據實以告,也可以在契約中要求房屋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故,加強自身權益保障。
《民法》第567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租房後發現是凶宅
房東若是刻意隱瞞凶宅,可要求解約退租、返還之前付的租金押金,且房東不可要求賠償違約金。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購買後才發現是凶宅
從法律角度來看,凶宅在民法上可能為「物之瑕疵」,在發現的6個月內(且在交屋的5年內)可向賣方請求解約或減價,15年內則可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有實證賣方為刻意欺騙、隱瞞凶宅事實,則可能涉及刑法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9301號判決:
「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通常所稱之『凶宅』,固無物理上之損害,惟衡諸經驗法則,『凶宅』將會影響一般人購買意願,並減少交易之價值,自應認係為《民法》所規定之瑕疵。」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近年來隨著房價飆漲,有部分投資者反而將凶宅視為投資標的;抑或沒有民間習俗顧慮、又買不起房的人,對廉價的凶宅也趨之若鶩,形成一種特殊的市場。
然而對大部分一般家庭而言,或許一生也就買那麼一次房子,應該都還是希望不要買到事故凶宅,因此除了可在契約中加強要求外,也可以多向附近居民、鄰里長、當地派出所多打聽,或上網多查詢新聞資料,都是自行做功課調查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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