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在台灣很常見,在多人共有的狀況下,要利用土地經常有紛爭,這時候「土地分割」就是一個釐清產權的辦法,分割後自己所屬的那部分就可以獨立使用、貸款、買賣。
但在土地分割前,以下這幾件事要先了解。
1.共有土地分割「不一定」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
以民法819條推定,共有土地分割應要有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需要分割的話,「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隨著土地分割的情況越來越複雜,也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只要共有人超過50%+其持分合計超過50%者,可採多數決同意;或是人數沒有過半,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也可以直接處分土地。
但為了避免後續可能的糾紛,好律師建議大家還是取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再分割土地,比較能減少後續紛爭上法院的機率。
民法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分割
以下幾種狀況的土地不可再分割:
一、有約定不分割期限
全體共有人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在期限未滿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解除約定,就可以再分割。
二、最小面積單位不可再分割
根據土地法第31條,「最小面積單位」禁止再分割,這個最小單位各縣市可能會有不同。
土地法第31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如果土地類型為「耕地」(PS.耕地和農地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喔),面積不足0.25公頃原則上不可再分割。部分不受0.25公頃限制的條件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三、有特別目的者
例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等這類的共有物不可分割。
四、其他法令禁止類型
例如遺產稅未繳清、法定空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期間等。
「建築基地」分割,需先取得建管機關「准予分割證明文件」,才可以分割。
土地分割必知3. 實務上原物分割優先,分割不了則變價分割
由民法第824條可看出,在分割方式上有很多靈活空間,可以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土地變賣後分配價金)、部分原物部分變價等等,但實務上其實很難做到公平地「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配」,因為在變價的那部分在賣買過程中可能流標、被減價等等,最後分配就變得不公平。
所以通常會以原物分割優先,分割不了則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果在原物分割上想要減少分配的人,就要做好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者的準備。
民法第824條第2、3、4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4.共有土地分割的三種方式
一、共有人協議分割
全體共有人達成一致協議即可分割,辦理分割登記後即可生效。
二、法院裁判分割
當共有人之間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時,可選擇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不分持分大小,只要是共有人都可以起訴,但全體共有人都必須參加(不論共有人是否表示意見)。
司法院(72)秘台廳(一)字第○一一四七號函: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得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四八○號判例參照) 。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均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繼承人及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三、地政機關調解分割
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又不想走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找「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來申請調解分割。
封面插畫 / Miss.was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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