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使用愈發便利頻繁,網路霸凌的情況同時也愈發常見,面對網路霸凌,許多被害人會尋求法律救濟。
網路霸凌行為,程度嚴重的話,涉及到的是刑法上的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及誹謗),以及民事侵權行為。只是告上法院的結果,並不會總是如人所願。網路霸凌提告提告失敗的因素不少,以下整理3種網路霸凌提告求償常見的障礙:
※網路霸凌提告障礙1:霸凌者的匿名化
網路霸凌經常是藉由匿名方式操作,也就是經常使用各式假帳號、或是「暱稱」,使被害人(包含旁人)無從辨識攻擊言論的來源,進而無法藉由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名譽。
現行網路霸凌事件,如果是涉及到妨害名譽,檢察署或法院不一定會願意協助被害人查詢霸凌者的相關用戶資料(例如IP、實際年籍資料),這也增加了被霸凌者平復權利時的障礙。
※網路霸凌提告障礙2:言論內容認定上的主觀偏誤
網路霸凌案例,實際情況中雖然可以藉由相關跡證特定出匿名霸凌者的真實身分,但還會再面臨另一提告的深水區:言論內容的判斷。
網路霸凌本質上具有權利互相衝突的特性,也就是網路霸凌者藉由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利」時,侵害著被霸凌者的「名譽權利」。固然兩個權利都很重要,但在法院判斷及取捨,經常又是難題。
對於網路霸凌行為,法院並不會單以被霸凌者的主觀感受出發,通常是以社會大多數人的語意概念理解作為標準,參酌言論事項種類(例如是否與公益事項有關),來判斷。如果所謂的霸凌行為是與公益有關的,法院可能會選擇保護「言論者」,而不是保護「被評論者」。
畢竟如果單以被霸凌者個人角度做為標準,反而會衍生更多不確定的浮動狀況,有人可能對一句話不覺得是侮辱、但有些人可能對任何一句不中聽的話,就會覺得天崩地裂。
但因為審查時會跳脫被霸凌者主觀感受,也會在少數案例上產生認定標準浮動的缺點,因為審查者可能在審查過程中不覺地帶入個人的價值觀。
有時候法院駁回霸凌被害人的理由也會令人感到困惑。例如時而會見的判決理由:「被告雖用語尖酸刻薄、令人不快,但難認達妨害名譽之程度」(既然都承認尖酸刻薄,為何卻說不會造成傷害?),甚至可能進一步產生類似哲學上的思辨命題「法官又不是被罵的人,為何可為被害人做決定?那誰可以做決定?」。
當然,如果言論是以「私訊方式」操作,就更難以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行為。因為以私人間方式進行對人的批鬥,通常並非可由外界知悉。以私訊進行的霸凌攻擊行為,目前大體上仍是一個法真空的領域。如果霸凌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進一步也不易成立侵權行為。
※網路霸凌提告障礙3:與損害欠缺因果關係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例上,網路霸凌行為仍須與損害賠償之間,建構出「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求償也不會成功。
在法庭上,不必然可以藉由主張即讓法官相信被霸凌者確實受有精神損害,甚至部分法官不會對診斷證明書照單全收,對法官而言,也不容易想像人會這麼容易就因為單純的幾句話而陷入精神大受打擊的狀況。
霸凌被害者在求償時,仍需負擔相當程度的舉證之責,具體說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聯。如果「有侵權行為」但「卻沒有造成損害」,求償主張被法院駁回也是可以預見的事。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因遭被告以上開言詞辱罵,致罹患焦慮症,並因此就醫支出醫療費用等語。然查,原告僅提出○○○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2年3月21日之診斷證明書1紙(見本院卷第87頁),其上則簡單記載:「診斷:焦慮狀態」,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關於就診症狀之描述或病人主訴病因之內容,原告亦未提出任何後續治療之相關診斷證明以供前後對比酌參,資以敘明其患病之原因,實難認原告當時之焦慮狀態係肇因於被告上開辱罵言語所致,則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上開言詞致罹患焦慮症,自難逕採。」
最後,好律師仍要提醒,實務上,有許多民眾好不容易克服了各項提告的困難,說服法院判決霸凌者應賠償精神慰撫金,但具體判賠的金額卻不成比例。
在這類案件中的判決,多半宣示儀式(或是聊以安慰)的作用,是大過於實質賠償的,民眾如擬提告,仍需考慮往後訴訟時的各項成本支出,避免因為過度期待而承受巨大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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