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經常發生損害(例如車禍、意外等)。當中的損害,有些是自然力造成的,有些則損害是人為造成的。
對於人為的損害,法律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除了損害賠償中,如果有產生精神痛苦,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為了順利獲得精神賠償,民眾常會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說自己因為侵害結果而得了精神官能症、憂鬱症、嚴重焦慮、失眠、睡眠障礙等等的精神損害,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以此要求精神賠償,以拿到高額的賠償金,想說有了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書,請求精神賠償時,就可以無敵。然而事情沒有這麼絕對順利!
※請求精神慰撫金,開診斷證明書不一定絕對有用~
請求精神賠償時,如果是「物理上」明確侵害身體或某個受到法律保障的法益的話,請求精神賠償是通常較無爭議(爭議多是精神賠償金額有多少)
但如果是直接打擊精神的情況,例如配偶外遇、製造噪音、或是遭人辱罵的案件類型(甚至是沒有明確關聯)。許多民眾為了獲得精神賠償,便會常請醫生開精神科診斷證明書,佐證受有精神損害,請求精神賠償。(甚至認為只要有精神科診斷證明書,法院必定就會判賠精神賠償。甚至為了贏得訴訟,請醫生開訴訟用途的「甲種診斷證明書」。
但其實開精神科診斷證明書不一定都可行。畢竟「診斷證明書」只是一個現狀的描述,並不能直接支撐起整體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仍然有法院會審查侵權行為的其他要素,不會只憑醫生開的診斷證明書,就准許當事人請求精神賠償。
如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精神症狀)之間沒有明確合理的關聯,法院駁回當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在法庭中也是不少見。
畢竟如果不這樣,很容易便變成草率裁判,放任腦波很弱的有心人(訴訟中不少見),在請求精神賠償時,獅子大開口。
※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的正確理解:非提高請求精神賠償金的大補丸
進行民事訴訟法時,當事人對於各自的主張,都要負相對應的舉證責任,使法院確認原告或被告主張的事實是真實存在。
法院區分「主張」與「舉證」的運作下,當事人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書,意義是向法院證明:自己確實承受嚴重的精神損害。提出診斷證明書的效力,最多就是證明存在精神損害,或使法院確認受傷程度及種類(例如骨裂還是骨折、還是單純的挫傷),但這並不具有強化的效果。
在常見的犯罪或侵權行為的案件類型(例如刑事公然侮辱犯罪類型、侵害配偶權案件),「有開診斷證明書的當事人」與「沒有開診斷證明書的當事人」,最終獲得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二者間不一定會差異很大。
此部分可另外參考:
法院也不一定只單用「精神科診斷證明書」作為認定損害存在的證據方法(甚至也可以不相信),相反的,如果侵權行為類型是屬於相當常見的情況(甚至是屬於常識),甚至不一定要有精神科的診斷證明書,法院也可以認定損害有存在(亦即不證自明,例如被外遇精神通常精神會被打擊),也一樣有空間可以判賠精神賠償。
【本篇文章要點】
在請求精神賠償的案例中,精神科診斷證明書(甚至是其他醫療診斷證明書),意義是屬於訴訟上的其中一種的證明方式,但不是唯一的證明方式,也不必然拘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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