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Miss.wasito
通姦除罪化之後,未來通姦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審理重心將會在民事程序之中,也就是除裁判離婚事件外,即是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兩人感情世界裡面,有時候不免會多了許多人,如果是多了小孩、親友,或許是備感溫馨。如果是多了第三者,那想必是刺骨椎心。
許多民眾會關心,若是針對通姦外遇的情況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法院判決精神賠償有多少?
關於這個問題,好律師整理如下:
※通姦外遇精神賠償金額,法院判多少?
通姦外遇的情況下,通常會損害的是配偶的身分法益,也就是侵害配偶權。
在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下,第三者對於配偶的侵害影響,絕大多數是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放在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上。
經好律師的整理,通姦外遇等侵害配權行為,法院判賠的精神賠償數額其實大致上存有一個區間。
除了少數特定極端情形的案例(例如外遇被矇騙,已長期扶養非親生子女等等的),
多數案件下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是落在十萬至八十萬的數額區間,由法院在個案中衡量具體情況後,酌增或酌減。
(此圖係整理自102年至109年,台北、新北、士林法院公布之判決書)
※法院判決外遇精神賠償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向民事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在審查參酌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數額時,經常會考量的因素如下:
1.被告侵害配偶權的情況程度。(也就是親密行為程度)
2.原告、被告各自的學識、經歷、收入。
3.原告與外遇通姦配偶之間感情狀況。
4.通姦外遇侵害行為,對原告的影響。
5.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存在。
6.原告婚姻存續期間。
上述各項法院考量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數額的因素,彼此間並沒有相對應的優先順序,因此也不一定會有以下的情形:
1.有性行為、開房間的情況,法院判賠外遇精神賠償一定比較多。
2.男生外遇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會判賠比較多。
3.原告有去看精神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的,精神賠償就一定會判比較多。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
有關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法院實務上並不以通姦或性行為為限。法院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是以「行為是否逾越正常人際(不限男女)互動,破壞婚姻關係互信的程度」。
在此判斷原則下,除了典型的性行為外,舉凡下列情況,在個案中均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情況:
1.曖昧入骨、煽情對話、
2.互傳親密照片(包含裸照)、
3.出入汽車旅館、私宅、共同出遊、
4.摟抱、輕吻、牽手等親密行為、
但有上列行為,亦不一定構成通姦外遇或侵害配偶權,事實上,若被告的一方對於上開行為,能提出「未逾越男女交往」的抗辯事由,許多時候也能說服法院。
典型的抗辯例子是被告提出具體事證,「抗辯自己不知道是第三者」。那這時候就原告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便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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