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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_借錢周轉,這幾個陷阱要注意!.jpg

插畫 / Miss.wasito

不少人生活中總會碰上手頭緊張、需要借貸的時候,其方式也五花八門,支票借錢、汽車借款、當舖借款等等,不論哪一種借貸方法,以下這些細節(甚至是陷阱)都要留意。

典型常見而為人們所知悉的預扣利息、還有高利貸、重利等問題,較少為人所注意的細節,則還包括如下:

 

※支票借錢,要注意票據流通問題


 

借貸時,少數債主會請借款人簽發本票或支票,以擔保借款債務。

實務運作中,債主經常會令債務人簽發空白票據(例如沒有指明票據的受款人),使債主在將來時可以方便票據流通。

票據流通的影響主要在於,任何持有本票、支票正本的執票人,都可以憑票行使票據權利,要求發票人付款。持有本票、支票的人,原則上可以不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原始約定,單憑票據就可以要求發票人付款。

現實生活中,債權人轉讓票據給任何第三人後,債務人通常很難主張不認識執票人而拒絕付款,甚至以清償抗辯(也就是已經將錢還給債務人)對抗執票人。票據轉讓的結果,經常使債務人在借錢之後,經常面對臨被原債主以外的第三人要求付款,增加債務人的困擾。

 

 

※借錢周轉暗度陳倉的高利陷阱:違約金、滯納金等巧立名目


 

雖然民法有存在利息的上限規定,但違約金則無(只有是否過高而可酌減挑整),且利息與違約金的性質並不全然相同。

因而在借款時,時常有債主在借據上記載違約金滯納金的條款。藉由違約的處罰條款,達到實質取得高額利息的效果。

除此之外,在借貸過程中,也時而向借款人收取各種巧立名目的費用(例如代辦費、手續費、服務費、作業費等)、達到層層剝削盤取重利的目的。

 

 

※借錢周轉的債權陷阱:以人頭帳戶收款


 

清償債務,原則上是須對債權人本人清償,才會發生清償效力(消滅債務)的效力。

如果是將還款交付給債權人本人以外的第三人(通常也是找來人頭),屆時如果發生爭議,對於債務人也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因此有部分債主,會要求債務人在還款時,匯至第三人帳戶。暗地裡第三人與債權人是串通好的,明地裡第三人與債權人是裝作互不認識。

產生的影響是債權人如果蓄意推託,可以顛倒是非佯稱自己沒有收到債務人的還款,主張債務人還欠錢,藉此增加債務人還款的困難度。

 

 

※借款時耍弄巧門的目的:


 

許多債務人本身是經濟弱勢者,未必有能力在發生問題時有能力上法院尋求幫助,如果債務人不上法庭爭取權益,也很難獲得保障。基於人性,也甚少有人會願意幫助這些經濟弱勢者。

上述相關的花招巧門,無非就是債權人希望能坐享生生不息的金錢利息,取得高額金錢重利,讓債務人陷入清償債務的惡性循環,活得像籠中倉鼠一般。部分居心不良的債權人也是吃定債務人多為經濟弱勢者的弱點,才肆無忌憚地運用各種巧門套取利益。

總之,固然借錢是萬般無奈,但希望在借錢時,能夠對上述各種巧門有一定的認知,以免落於不幸的循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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