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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高利貸,都會認為必然會成立重利罪,因此對於這類狀況都會思考提起提告重利罪等等的刑事途徑。

但高利貸是否一定觸犯刑法上的重利罪呢?

 

※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


 

並非單純的高利貸,就必定會成立刑法重利罪。事實上,成立刑法重利罪,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能成立:

成立重利罪要件1:須利用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有難以求助的處境。

成立重利罪要件2:因為借貸金錢或物品,取得顯不相當的利息。

 

上述條件中,如果少了任一條件,則恐難以成立重利罪。刑法重利罪的精神,是在保護被害人的意思決定權利,也就是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進行交易(借高利貸)的自由。

因此如果只是單純的放高利貸、借高利貸,則不一定會觸犯刑法的重利罪。目前實務上,有許多案件是因為少了重利罪成立的條件而判無罪。

 

重利罪規定: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面對不構成重利罪的高利貸,如何在法院主張權利?


 

放高利貸款的情況,雖然不一定會構成刑法重利罪。但民事法院仍會介入調整借方與貸方之間的關係。

因此面臨著高利貸時,仍可以尋求提起確認債權存在或不存在的確認訴訟,使民事法院調整重利、高利貸下,產生的經濟不平等。

依個案中面對的高利貸重利的情況,分別嘗試提出以下的主張,減輕自己的壓力:

1.主張高利貸重利的法律關係為無效。(民法第72條)

2.主張撤銷借高利貸的法律行為。(民法第74條)

3.拒絕支付超過法定利息的高利貸重利。(民法第205條)

4.調整或免除高利貸的違約金。(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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