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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或是突發事故,總會衝擊不少勞工,嚴重的時候,甚至導致勞工放無薪假、或是被資遣面對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民眾經常會關心申請失業補助或失業給付的問題。

(申請失業補助,可參考:【勞動法律】如何申請失業給付?條件、資格是什麼?

政府雖然有提供非自願離職民眾申請失業給付的機會,但其實申請失業補助並非總是順順利利,事實上,存在不少申請失業補助被駁回的情況,好律師整理如下。

 

失業補助被駁回原因.jpg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情況1:失業勞工未參加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的法源依據為「就業保險法」,因為就業保險法仍具有保險性質,必須要有投保就業保險的勞工,在失業時才能獲得失業給付。

如果失業勞工不具備就業保險法的被保險人資格,則要申請失業補助便可能被駁回。

◎參考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

「被保險人須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符合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準此以論,本件原告在105年1月25日即已退保,並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而非屬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則於退保後始發生之離職事故,即非就業保險效力所及,自無從憑以申請失業給付自明,故被告否准原告失業給付,即屬適法有據。」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情況2:申請人並非勞工:


 

失業給付制度主要是保障失業勞工,如果失業者並非勞工,另外開設公司或企業社、甚至擔任公司董監事請領報酬的話,則申請失業補助則可能被駁回。

◎參考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6號判決

「原告103年10月27日於○○公司加保時,已先於103年10月22日設立○○企業社,並擔任該企業社負責人,雖於104年4月8日自○○公司退保,惟原告於104年4月9日申請失業認定時,被告查詢結果原告仍登記為東錸企業社負責人,此有原告投保資料及被告查詢資料畫面(見被告答辯狀所附卷宗第58-43頁)附卷可稽,原告於申請時並非失業勞工,被告因而否准作成失業認定處分,經核尚無違誤。」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情況3:失業勞工不是「非自願離職」:


 

如果離職勞工是屬於「自願離職」,即不可以申請失業補助。畢竟建立失業給付制度不是鼓勵失業勞工可以過度依賴失業給付(即想說反正失業都有補助,工作便愛做不做)。

同時,如果勞工的失業是屬於「可以被歸責的」,例如依照勞基法第12條的情況(違反工作規則、礦工、損害雇主),申請失業補助一樣可能會被駁回。

◎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參考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9號判決: 

「是上訴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所生勞資爭議,既經民事確定判決認定非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定『非自願離職』情形,則上訴人所請失業給付自應不予給付,被上訴人以前處分對上訴人核發失業給付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即屬違法。」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情況4:超過法定的申辦失業補助時間:


 

申請失業補助仍有時間限制,為了使法律關係趨於安定,就業保險法上有規定失業勞工相關的申辦失業給付認定、請求請領事業給付的時效規定。如果超過時間沒有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時間一過,申請失業給付便會拒絕。

◎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24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參考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

故原告得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請求權,依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及上開函釋意旨,係應自上開民事判決確定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惟原告遲至104年6月15日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已逾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不符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乃以原處分撤銷失業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情況5: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已實際就業:


 

失業給付制度主要是保障失業勞工的基本生活,如果失業後的勞工,在失業後不久即獲得就業機會,便沒有獲得失業補助的必要。

◎參考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39號判決:

「原處分以原告自91年11月起已再就業於○○公司,並於該公司支領全薪,撤銷原告91年11月11日至92年3月14日之失業再認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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