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雲,工作、就業路上也難免碰上不順遂,假如不小心「被失業(及非自願離職)」,許多勞工應該會關心下列疑問:
1.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嗎?
2.如何申請失業補助或失業給付?
3.申請失業給付條件為何?
4.申請失業補助的金額多少?
5.申請失業給付的補助時間多長?
關於上述相關申請失業給付的問題,好律師整理如下:
※失業給付申請條件及資格:
■申請失業補助條件1:失業屬於非自願離職:
申請失業給付須以「發生非自願離職」為條件。所謂非自願離職,指發生「公司關廠、遷廠、倒閉、業務緊縮」等有關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規定的情況。這部分是屬於「非定期契約的勞雇關係」的類型。
如果是「定期契約勞工」的類型,申請失業給付原則上會受限制,但仍有例外情況。例如定期契約屆滿,勞工離職後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未能就業,假如在定期契約屆滿後,離職前的1 年內,定期契約的存續期間合計滿超過6個月以上的話,則仍然會視為「非定期契約的勞雇關係」。(例如約聘雇勞工的工作時間是11個月)
■申請失業補助條件2:雇主有為自己投保就業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的保險年資規定:
如果年滿15歲至65歲,公司或雇主有為自己投保就業保險的話,發生非自願離職時點前三年內,就業保險的投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以上,便符合失業給付的申請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原則上如果公司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則勞工也會取得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不過實際上時常發生雇主老闆,未依法使勞工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的資格,使勞工在非自願離職時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對於雇主老闆如此嚴重違反勞工權益的行為,勞工在法律上可對雇主老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求償因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所受的損害。(後面還有介紹)
■申請失業補助條件3:具工作能力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日起14日內仍無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法雖然是為了保障失業勞工,然而仍不脫保險法律的性質(也就是降低非自願離職情況對勞工造成的損害,也就是保險利益)。
如果勞工失業後沒有工作意願的話(例如索性不工作,選擇去就學、進修等),便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此時就算走司法途徑,恐怕也無法獲得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核發的時間與金額:
失業給付是讓非自願離職的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能受到相對基本的保障,不會一直可以領。依目前法令,失業給付核發的期間與金額分別如下:
■失業給付的核發期間:
失業給付的給付時間最長為6個月,但如果非自願離職的失業者年滿45歲,或本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以領九個月的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的核發金額:
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當月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分級的「60%」。如果非自願離職勞工,本身有需扶養的眷屬(例如沒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多一人可加計10%,最多可加至20%。
舉例來說,發生非自願離職的情況時,如果自己前6個月平均薪資是35,000元上下,則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民國110年)」,月投保薪資的分級為「36,300」,
則失業給付的核發金額為:21,780元(計算式:36,300*0.6=21,780),核發失業給付6個月。
※失業給付申請的流程及所需文件資料
■申請失業補助所需的文件:
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如果想申請失業給付,可以到各地政府所屬的就業服務處(或就業服務站)辦理,申請失業給付所需要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如下:
1.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居留證等。
2.事業單位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定期工作契約的證明文件。
3.國內的金融機構存褶影本
4.申請人或受撫養之眷屬,如果為身心障礙者,需相關的身心障礙證明
5.申請人如果有扶養眷屬,需有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
6.填具「失業認定申請書」、「失業給付申請書」
■申請失業補助的流程:
1.親自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並且為「求職登記」。
2.求職登記後14日內,仍無法就業或從事職業訓練的話,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
3.勞工保險局核定後,核發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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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並非只申請一次,就可以領滿6個月,然後每個月就可以不用努力找工作。事實上,每個月仍需努力找工作但找不到的時候,才可再申請失業給付。在初次申請失業給付後,於第2個月要申請時,還要再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經過「失業再認定」後,才會核發第二個月的失業給付金。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也同樣需檢附文件,相關的文件資料如下:
1.身分證件、或其他可證明身分的證件(例如健保卡)
2.二次(包含二次以上)的求職紀錄。
3.前一次(前個月)的就業保險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
4.如果受扶養眷屬有變更(例如未成年子女),也須攜帶該受扶養眷屬的身分證文件。
※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怎麼辦呢?
■向勞動部提起行政救濟:
失業勞工如果申請失業給付遭主管機關(即勞動部)的拒絕,在行政法體系中,勞動部拒絕核發失業給付的行為,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
這時對於拒絕核發失業給付的行政處分,失業勞工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請行政法院介入審理。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申請失業給付時,實務上並不是百分之百成功,反而經常因為不合申請失業給付條件而被主管機關拒絕給付。
(有關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可另見:【勞動法律】常見申請失業補助被拒絕的五種情形)
依好律師的經驗,許多失業勞工會因為雇主沒有投保就業保險,而無法申請到失業給付。
這時候受損害的失業勞工,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便是依照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對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或雇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參考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
「然原告係非自願離職,已符合得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且本件係因被告未依法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因此,原告顯然不具備就業保險法所規定之被保險人資格,而無從依上開規定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故縱原告未請求就業服服務機構開立職缺介紹卡,原告無法領取失業給付仍係肇因於被告未替原告投保就業保險,其仍得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所受之損失。」
■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如果事業單位(也就是公司或老闆)沒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這將構成行政處罰的事由。
失業勞工便可以準備下列資料,向「勞動部」提出申訴與檢舉。
1.提供公司(被檢舉的單位)正確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公司電話等基本資料。
2.檢附自己在職期間出勤資料、薪資明細等資料。
3.以書面記載、敘明公司違法發生的事情經過、地點、情況等。
4.記載檢舉人自己的姓名、聯絡方式、身分證號、年籍資料等,讓勞動部方便聯繫。
※失業給付的制度意義:
失業給付制度目的,是為保障失業勞工生活,使仍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的失業勞工,在非自願失業直至再就業期間,可藉由失業補助給付制度維持基本生活,藉此維護社會安定。
失業補助項目,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存在五種類補助給付項目,分別為如下: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失業給付的法源依據,主要是規定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
「就業保險法所規定失業給付之目的係在協助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於非自願離職之情形下,辦理求職登記,但未能覓得工作者,讓其在失業期間仍有一定基本保障,保障真正失業之勞工,尚非所有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均得請求失業給付。」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不幸的非自願離職的勞工,能在艱困的狀況下,獲得適度失業補助,盡快回歸正常的生活。也避免被有心的黃牛或詐騙人士拐騙,失業補助申請不到,卻反而損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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