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民眾會碰上忘記開庭,然後遭法院以一造辯論判決方式結案,好律師行走在各地法院時,經常也看見民眾趕不上開庭在法庭外捶心肝的情況。
但其實這些情況其實還是存在一些方法可以補救。
※忘記開庭的補救方式:聲請法院再開辯論
法院除了通常可以區分成「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外,如果依照進行功能的差別,法院的審理程序可以進一步區分「準備程序」與「辯論程序」。
許多案件因為性質關係,例如案情並非複雜、金額不是太高,這時候法院開庭時便經常會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開庭時被告方如果沒來,法院便可以依照原告方的請求,進行一造辯論,依照到場原告所提出的訴訟主張與證據資料,進行審理並宣判。
但有時候被告可能出於其他因素(例如塞車、突發事故)無法準時到庭,這時候法院如果進行一造辯論,被告便可能承受不利的判決結果。
為了避免承受不利判決結果,一種可以的補救方式,是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再開辯論」。讓法院重新開庭。
以「有證據會影響判決結果」、「可足說明原告主張是無理由」等依據請求再開辯論,如經法院評估後確認有開庭必要的話,便會重新開庭。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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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開辯論理由範例:
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
案號:110年度X字第XXXX號
股別:X股
被告:○○○ 住:詳卷
原告:○○○ 住:詳卷
為聲請事:
聲請人與原告間之案件(案號:110年度X字第XXXX號),經鈞院於民國XX年XX月XX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XX年XX月XX日宣判。
惟聲請人有重要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並駁斥原告主張,故聲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
聲請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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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第一次開庭前,法院會事前寄發開庭通知書通知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收到通知書後發見無法配合法院指定的開庭時間,可以具狀說明理由後請假、聲請改期。
如法院訂的開庭時間真的無法出席,至少也可用「書面答辯」方式,將自己的主張寫成書面答辯意見後呈上法庭。如此一來就算無法出庭,至少法院也能參考書面的意見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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