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間房子,在當前高房價的台灣社會,對於許多人而言是一個要奮鬥許多年的事情。
然而萬一自己的房子不小心是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時候,這將會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情,因為很容易被土地所有權人提告拆屋還地!
這時候該怎麼處理呢?
※常見被土地所有權人提告拆屋還地的發生情況‧‧‧
房屋所有人常會面臨被地主告拆屋還地的情況,多半發生在:
◎ 地主提告拆屋還地的情形1:
許多年之前,地主可能同意,但是隨著時光匆匆流去,地主換人以後,而被新地主提告拆屋還地。
◎ 地主提告拆屋還地的情形2:
蓋房子的時候,自己的房屋不小心一部分蓋到越界超過他人的私有地,而被地主提告拆屋還地。
這時候的屋主,想必是又著急又生氣,更也會苦惱著,能不能不被地主提告拆屋還地呢?在法院裡面又該如何與地主談呢?
畢竟在法律上,侵害到地主的所有權,地主原則上便可以要求越界建築的人要求拆屋還地,返還土地或是謙讓土地。
※成功避免被拆屋還地的三種情形:
◎ 被告拆屋還地,卻可免拆的情形1:
【土地的所有權人,在興建房屋時,不是因為故意或是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造成越界建築的】
這部分在民法第796條第1項。
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一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被告拆屋還地,卻可免拆的情形2:
【土地被越界侵占的地主,知道自己的土地被越界建築或占用,卻消極不處理】
這部分觀察民法第769條的規定,也可以知道。
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被告拆屋還地,卻可免拆的情形3:
【土地和房屋原本是屬於同一個地主所有的,但發生土地與房屋間的所有權轉讓】
這部分查閱民法第425條之1的規定,也可掌握。
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如果情形符合上述三種情況,房屋所有人便可以在訴訟中主張不用拆除房屋。
當然訴訟上是否能獲得有利之結果,仍然會受到律師、法官、當事人、證據資料等因素影響(【法律小學堂】打官司贏的機會大不大?影響官司勝訴敗訴的因素),雖然法條存在規定,但適用的結果未必是有利。
因此好律師建議,如果碰上自己的房屋有越界建築而被鄰地地主告上法院要求拆屋還地時,還是請教律師如何因應與協助,甚至是請律師與鄰地地主協商,以免損害到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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