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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相關保險種類有哪些?什麼是第三責任險?

台灣地狹人稠,汽、機車又多,因此自然車禍是常常發生,車禍常常會造成眾多的損害,面對損害,除了請律師或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外,如果能掌握相對應的保險制度,也是能夠適時地為自己帶來穩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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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攝影師:Aleksandr Neplokhov,From Pexels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


 

常見車禍保險類型中的「強制險」部分,主要是為了讓車禍而受有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基本的」理賠保障。可請求保險給付的人主要為「受害人」,加害人本身則有可能不屬於可以請求,就算他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

強制險給付項目

包含「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死亡給付」,
車禍發生後的相關車輛、器物毀損的財物損失(或財產損失)部分,則不在強制險的保障範圍內。

然而強制險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理賠的,假如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是「被害人故意行為導致的」、「或是從事犯罪導致的」、「或是並非是交通事故類型」,這類的狀況下,可能就是無法理賠的。

 

理賠額度

依照現行的標準,被害人「死亡」或第一等級的「殘廢」,理賠給付金額是新台幣200萬;「傷害」部分,最高則是新台幣20萬。

強制險主要只針對人身損害的部分,並不包括財務損失(例如車輛修繕費用等等的),因此,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或是「超額責任險」的重要性就存在了。

 

 

※任意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


 

前述所稱的「強制險」,主要是指政府依法規範強制必須投保的。如果違反強制投保的要求,則可能遭受行政處罰。

常見車禍保險類型中,尚存在「任意的第三人責任險」。此類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填補車禍肇事者(被保險人)因法律規定而必須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所產生的損害。」這類保險並非是必須強制投保,可以視被保險人的自身需求與規劃,依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決定是否投保。

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分散或轉嫁肇事者(被保險人),在車禍發生後,對於其他第三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車禍發生後,常常會讓第三人承受各種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這些「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平常肇事者(被保險人)有繳給保險公司(保險人)的保險金,這些保險金就會是車禍發生時,給付给被害人的保金,因此責任保險的制度用意,便是將肇事者(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的轉嫁予保險公司或讓保險公司承擔。

相關的法源依據,例如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

 

超額責任保險

於保險實務上,還存在一類的險種為「超額責任保險」,主要的作用是在於補強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的不足部分,通常也都會包括「身體損失」以及「財物損失」。

超額責任保險的契約約定架構之範例,可為: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人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務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任何一次事故之賠償金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金總和時,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這類險種的作用,是在於保障被保險人不用因為車禍而需負擔天價賠償費用,例如刮傷名車超級跑車、或是造成民眾成為植物人、癱瘓等等的狀況。

 

 

※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


 

掌握兩種態樣的保險類型,如果車禍的被害人掌握得宜,其實也有機會為自己增加權益保障。

假若車禍的肇事者(被保險人)保有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的話,一旦發生車禍事故,受害人便可享有一定的請求權利,可以向保險人(保險公司)主張理賠。

換言之,也就是由保險公司直接理賠給車禍的被害人,或是車禍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這點正是體現責任保險「轉嫁」與「分散」的特性。

相關的規定如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因此,在車禍發生的當下,除了專注在釐清肇事責任、誰對誰錯之外,仍然也別忘了要與肇事者確認一下,其所投保之種類為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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