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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 稅務及保險-常見保險拒賠的三種原因.jpg

插畫 / Miss.wasito

買保險,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能在意外發生時,能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也就是使自己生活更有保障。

但實際狀況下,其實經常發生買了保險,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卻拒賠的情況。

人身保險中,常見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有哪些,好律師整理如下:

 

※保險拒賠情況1: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


 

實務上常見受保險公司拒賠的因素,是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殺、或是犯罪行為。

會有這樣的理賠限制(拒賠空間),主要是為了避免變相鼓勵獲取不當利益(形同詐保),造成社會重大危害以及破壞保險分散風險的制度精神。

而且就法感情而言,如果被保險人明明知道有風險,卻還是去觸發風險(例如酒駕),這時候如果讓其還能獲得理賠,也是難以讓人接受。

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29條第2項: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133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拒賠情況2:未據實告知保險契約事項


 

第2種保險拒賠的情況,主要是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事項中,並未據實告知,使保險人(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評估風險程度、範圍。此種保險拒賠發生的情境,諸如「有病卻稱沒病」,時常見於保險糾紛之中。

如果這種狀況未能予以糾正或限制,則容易破壞「誠實信用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就約定保險範圍收取相應保費)」,甚至嚴重破壞保險制度目的,助長道德風險。因此保險法對於這項情況有進行限制,如果要保人並未據實告知,則保險人即有拒絕理賠之空間。

但如何認定是屬於「未據實告知」而可拒賠,則經常是法院上攻防審理的重點。

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拒賠情況3:保險事故範圍或程度,並非保險項目範圍


 

另一種保險拒賠的原因,主要是保險事故並非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而這又經常涉及到保險契約內容或項目的解釋。

例如在非屬意外情況下的所發生的損害(例如是自然疾病狀況所導致的傷亡),則不能以此事項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意外險」。院審理中對此爭議的探究重點,將會是探究發生損害的原因究竟是否為意外事故。

又或者發生保險事故後的損害結果,與保險約定的程度不相吻合,例如對於受傷程度是否達到殘廢等級的認定,便是此項保險不理賠的具體情況。

 

以上三種情況,是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常見會拒絕理賠的原因。其中第2種或第3種的保險拒賠情況,則是經常讓民眾對保險公司產生「微詞」,好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常也會聽見民眾抱怨:「要人買保險的時候是一個樣子,真的需要保險理賠的時候又是另一個樣子」,常常也是令好律師感到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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