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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無論政府怎麼努力調動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但似乎總是跟不上飛漲的物價,客觀上要期待老闆加薪也是不太可能,為了養家餬口,可能有些人必須要另外兼職。

若兼職過程中,公司或老闆認為勞工兼職已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可以對兼職勞工提起刑事背信罪告訴嗎?勞工違反競業禁止去兼職,被告背信,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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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意義是什麼呢?


 

刑法上的「背信罪」,直觀而言,可以理解為「違背信任」、「違背託付的任務」。背信罪的成立,通常要有以下四個特徵:

1.受他人委託處理事務。

2.為了自己的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本人的財產權利或利益

3.做違背委託人委託的事務或信任的行為

4.因為做了違背任務的行為而「導致」委託人本人財產或利益承受損失

關於背信罪,其實蠻多內容可以探討的,但其實要另外專篇討論。這部分就要另外開支線處理了。

 

※兼職或競業行為,與背信罪之間的關係


 

實際法院判斷違反兼職規定或競業禁止條款的行為,通常的論述,不外乎是用「對向性」或「內部關係」、「外部關係」、「他屬性」等抽象字詞論述,但這些抽象文字其實不是很容易懂。

雖然如此,如果從「限限制兼職」或「約定競業禁止」的制度目的來理解,應該比較好懂了。詳細解說如下:

 

■兼職或競業行為,「不會」成立背信的狀況:

如果只是單純地兼職或競業,基本上通常是屬於民事責任問題

雇主為了確保勞工提供勞務的品質,通常會與勞工簽訂「禁止兼職」或「競業禁止條款」,藉此強化勞工對雇主的忠誠義務,並且鞏固雇主在公司組織上的「管理權能」及「雇主勞工的主從性」。在這個忠誠義務下,勞工承擔了一個「兼職的不作為義務」(也就是不能兼職的義務)。

多數情況下,通常兼職並不容易成立背信,因為勞工單純地「違背約定」從事兼職或競業禁止的行為,沒有造成雇主的實質的財物或利益損害,只是單純讓雇主的「企業組織統權」或「秩序管理權」受到影響,關於此部分,以民事途徑修復解決即可。若單純僅憑秩序管理權能被影響,就說是屬於財物或利益上的損害而要以刑法制裁,其實就很牽強。

 

兼職或競業行為,「會」成立背信的狀況:

雖然說多數時候的違反兼職或競業禁止的行為,並不會成立刑法背信罪,但可別因此見獵心喜,因為實際上很多的兼職者,往往為了讓自己的「兼職」、或「競業」能利益最大化,就去利用本業的職務上的機會獲取(掏空)資源。例如拿本業公的客戶資料或技術,另外轉用於兼職活動或競業活動中,使本業公司或雇主的財物或利益受到損害。(例如掏空公司財產、洗走公司客戶、盜取公司技術機密做、自行製作或販售與公司產品相同或相仿的商品,利用公司既有組織網絡販售,擠壓公司原本的機會)。

這樣的兼職或競業禁止行為,其實已不僅侵害「雇主的管理組織權」,實際上更已侵害到雇主本業的固有財物權利或利益。拿著公司薪水,卻損害公司利益,這其實根本就是養虎為患、背信棄義。而且實際上從事競業行為,通常是在本業外,另外在再從事「與本業業務同種類」之業務行為,這樣的狀況下,其實也更有成立背信的風險(誘因?)

 

因此兼職其實還是有可能成立背信,只要兼職行為將會削弱本業公司或老闆的體質或市場地位、或獲利機會,就都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延伸閱讀:

【勞動法】限制勞工去兼職,不是不行喔!

【勞動法】是不是勞工?勞動契約中的僱傭關係認定

【勞動法律】員工跳槽,用競業禁止契約去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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