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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假若要是發生車禍,通常是有責的。

但其實具體狀況還是要再細分,不見得所有「無照駕駛」的情況,就是有過失及肇事責任的喔。

 

無照駕駛不等於過失.jpg

 

 

※民法「與有過失」的意涵


 

「與有過失」的意義是指,被害人本身的行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共同原因;或對於損害的擴大,存在助力、或助長加重的原因。這時候受害人對於自己行為造成的因素,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不可以全部要求加害人全部吸收

舉例來說,A貪圖方便,穿過中央分隔島橫越馬路,後B因為車速過快而撞傷A,使A大腿骨折。這時,因為受害人A自己也違規穿越馬路,對於損害的發生,是存在「自己造成」的因素,因此就屬於與有過失(誰叫A要穿越馬路,自招被撞風險)。此時B雖然是加害人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可以主張A本身也有過失,藉此減低損害賠償數額。

至於雙方的各自肇事責任(過失)比例為何?以及如何確認雙方的肇事責任?可詳見之前的介紹:

【車禍法律】判斷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必備表格

【車禍法律】怎麼進行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還有哪些機構可以找?

【車禍法律】「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如何認定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比例?

 

 

※無照駕駛,發生事故不等於與有過失


 

很特別吧,無照駕駛而發生事故,不見得就對事故存在直接關連,亦即不見得即有肇事原因,如此也不見得就會成立上述的「與有過失」。

法院的作法是,就算無照駕駛的狀況存在,但仍會具體判斷是否無照駕駛是事故發生的促成原因(或是損害擴大的催化劑),不見得會因為「無照駕駛」就必定認為對於事故存在過失。只是在審理的一開始,會先以「無照駕駛」作為事由,推定無照駕駛的人「是有過失」;只要審理(無照駕駛人也可以舉證)後確認「無照駕駛」與「事故發生或擴大之間」,沒有關連因素存在的話,那麼就沒有過失了。

一樣舉例來說,C沒有機車駕照,但是騎車過程中C都是小心謹慎的騎在主幹道,也都遵守速限及交通號誌(紅燈停綠燈行,看見黃燈不催引擎),此時某D開車從支線道衝出,撞倒了C的機車,使C腳拇指骨折。這時候C的無照駕駛情狀,如果經確認對事故發生原因,沒有存在關連性,就難以被建構為有責任。D要主張C無照駕駛而藉此降低賠償額,就會是不容易的事。

至於所謂的關連性,在訴訟上常常是用「相當因果關連性」來建構。(關於這部份,為兼顧主軸,將另闢新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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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不是沒責任


 

上面的說明,想必衝擊許多人的法理情感。但要注意,並非無照駕駛就總是可以無責,其實還是有行政罰的責任。而且就算無照駕駛要免責,也要在訴訟中努力提出說明,證明無照駕駛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存在關連,才有機會免責。所以千萬不要異想天開,未取得合法駕照就騎、開車上路。

總而言之,無照駕駛,不見得就屬於民法的「與有過失」,並非總是可以藉由對方無照駕駛,來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但也不代表,民眾就可以任意無照駕駛上路,因為還是可能面臨行政罰的問題。而且實際經驗上,多數的無照駕駛,駕駛技術真的很差,常常也是會有肇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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