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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狹人稠,車多擁擠,常發生車禍事故。常見的車禍事故肇事原因,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支道車未停讓幹道車先行」、「違規迴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這些違規狀況,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但車禍事故發生後,常常會讓人疑惑,車禍鑑定中的肇事責任歸屬該如何認定與分配?又假如雙方都互有過失呢?肇事責任比例如何分配?

這情況想必是許多人在遭遇車禍時,內心會有的疑問。就讓厝邊好律師來幫大家解答:

 

肇事責任.jpg

 

※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


 

發生車禍事故以後,要判斷車禍事故的肇事原因,以及車禍肇事責任該由誰負責等等的問題,通常要藉由行車事故鑑定(車禍鑑定),以釐清車禍肇事責任。

車禍肇責的判斷,通常是以探究路權歸屬為主。侵害其他用路人路權的駕駛行為,通常就會有肇責。判斷車禍肇責,雖然可藉由初判表或鑑定報告,但車鑑會的鑑定報告是較為準確。特別是如果初判表上的各當事人各有違規及肇事因素時,要區分誰是主要肇責,誰是次要肇責,就得仰賴鑑定報告。

具體的車禍事故路權歸屬,經常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判斷車禍肇責通常脫離不了這些規範。常見侵害違規而有肇責的情況,舉例而言:

1.轉彎車未先禮讓直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2.違規迴車、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

3.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4.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因此一旦發生車禍事故,可以依具體的車禍事故的狀況,先行參考上述的交通法規,初步判斷各自的車禍肇責。當然這部分還是建議委由專業的車鑑會判斷。

 

進行車禍肇事責任的判定(亦即車禍鑑定),可參考:

【車禍法律】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必備表格:初判表、鑑定報告

【車禍法律】怎麼進行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還有哪些機構可以找?

 

※互有過失的「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法院如何認定肇事責任比例的分配?


 

在經過車禍鑑定後,如果雙方對於車禍事故均存在肇事原因時,不論是「肇事主因」還是「肇事次因」,各方在民法上都屬於是有過失的情況。

既然雙方都有過失肇責,那彼此雙方便都可以依照車禍鑑定後的結果,針對各自所受的財物或人身損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我方如果因車禍而承受損失(包含維修費、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等),在經過鑑定委員會的車禍鑑定及判斷後,若確認我方為肇事次因,對方為肇事主因,

這時我方原則上,可以對有「肇事主因」的對方,請求其應負擔的損害賠償部分,而不應只由我方付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詳細的車禍賠償項目,可以另外參考:【車禍法律】提告車禍的賠償項目有哪些?律師報哩災!

 

只是,「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的肇事責任歸屬與分配,應採用何種比例?彼此的肇事責任百分比又該是多少?

對此,目前實務上通常的做法,就「主要肇責」與「次要肇責」,會以「7:3」的比例分配車禍肇事責任,但這並非是一定的鐵律法則。

在實際狀況下,也還是有法院以「6:4」或「8:2」等等的肇事責任分擔比例或成數,進行認定與作成判決(甚至還出現過「6.5:3.5」的例子)。

因此法院並非總是一定都採用固定比例或成數的認定標準,反而會針對具體個案中的實際情形判斷,各方的肇事責任的比例與歸屬(至於多具體,則實在是難以一概而論)。並不一定可以絕對地將「肇事責任百分比」固定為一定個比例

畢竟訴訟審理結果,也還是會受到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對於事故的損害程度、發生過程等等事項的審理認定的影響(也就是相當於自由心證)。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就有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證據調查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面對如何認定互相之間的肇事責任百分比或比例,建議還是要斟酌具體車禍事故中,所存在的一切因素,甚至進一步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免得吃虧損害到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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