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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狹人稠,各類汽機車的數量又多。車禍事故,乃至於車禍糾紛,自然是時常發生,也是法院審理的大宗案件類型。

然而在厝邊好律師的實際執業案例中,常常看到民眾會帶有一些誤解與迷思,常常也因此直接(或間接)地使自身權益受到影響。

此回,厝邊好律師有簡單整理常見的迷思~

 

※迷思一:「以刑逼民」,提告刑事傷害告訴,可以增加賠償金?


 

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方法,可以參考之前的介紹:

【車禍法律】判斷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必備表格

【車禍法律】怎麼進行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還有哪些機構可以找?

肇事責任歸屬判定結果,若確認是肇事者是有過失的,這時候是可能成立刑事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實際狀況中,一般大眾也多會提起刑事的傷害告訴,並帶有一個觀念:「以刑逼民」,也就是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逼肇事者付更多的損害賠償金。

但這樣的想法其實並是個迷思,當然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是一個可行的訴訟策略,但跟取得損害賠償費用並沒有直接關聯。刑事程序只是讓肇事者遭受國家處罰。

 

※迷思二:提起刑事告訴就等同於提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刑事訴訟程序其實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在車禍案例中,提起刑事傷害告訴的目的,主要是讓肇事者的肇事行為及肇事責任能被國家確認及處罰,並使國家透過刑事的處罰讓肇事者在感受到痛苦(不論是罰金、或是坐牢)的同時,進而讓肇事者產生遵守法律秩序的自覺(白話而言,就是讓犯人改過遷善,有沒有效果~就見仁見智了);至於民事程序的主要目的,則是要消除人民間權利的紛爭與填補損害。因此提告刑事訴訟,不代表即行使民事的求償權利。

雖然現行制度上還有所謂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如果說想要趁早拿到損害賠償金,那建議還是直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關於請求權時效的介紹,可參考:【民事法】還來得及提告嗎?常見的法律關係時效

有這樣誤解的人其實並不少,因此也要小心留意。

 

※迷思三:自己肇事責任歸屬的明明比較小,為何還要當刑事被告?


 

部分的車禍案例中,在經過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後,在雙方都是互有過失的情況(無論是「主要肇事責任」與「次要肇事責任」),常常會有本身是「次要肇事責任」但「沒受傷」的人,被「有受傷」且「主要肇事原因」的人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這時候,常常這個有「次要肇事責任」的人,會心理覺得委屈,明明是對方的責任歸屬判定,是「主要肇事責任」的,卻可以告自己,自己卻要當被告。也因此在法庭上不斷以對方才是「主要肇事責任」等理由抗辯。但這類的抗辯,通常是沒有用的。

因為只要是有過失,不論程度輕或是重,還是次要肇事責任或主要肇事責任,在刑事法律上的認定就是屬於「有過失」,依法自然可以用刑法過失傷害的罪名予以處斷。

所以不要搞不清楚狀況了,不然只是討法官或檢察官的罵,以及浪費開庭的時間。

 

※迷思四:發生車禍,要先聲請調解程序,再提告嗎?


 

民眾對於調解並不陌生,在車禍糾紛發生後,常常會想到可以「聲請調解」來解決紛爭。

但因為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定,交通事故所發生的糾紛,是「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因此車禍時,提起民事訴訟後,絕大多數的法院都會安排調解程序,讓侵權行為人(肇事者)及被害人再透過調解來解決紛爭,減少法案審理案件的負擔。在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程序中,通常檢察官或法官也大多數會安排調解程序。

因此在民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下,其實都會安排調解,那麼,發生車禍後,與其先向區公所聲請調解(不是不行),不如直接提告,這樣其實還較能節省時間。

因為假如先主動聲請調解,肇事者可能在還沒公權力的介入下,會產生拖延消極不理的心態,不會出席調解。這時候肇事者不來,調解不成立,再提起訴訟時,法院依然還是會安排調解,一來一往之間,反而造成了時間上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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