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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時,常常會擔心證據不足,因此會想要利用時間蒐證。但又擔心蒐證的時間過久,讓自己的訴求因為超過法律設定的時間而來不及,也就是時效已經超過。
也常有民眾會關心,自己的權利到底還在不在時間內?多久可以行使?這時候主張還來得及嗎?
究竟常見的請求時間(或是時效)是如何呢?
※常見民事法律關係的行使時間限制
民法對於各項民事關係,有訂定相關的主張「權利時間限制」。在這些時間限制中,性質並不相同,大致上可分為「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為了讓讀者通俗理解,厝邊好律師暫且為「行使的時間限制」。(畢竟要判斷「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實在是有點困難...)
※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時間限制如下:
法律關係 |
行使的時間(時效)限制 |
金錢消費借貸(借錢) |
自可行使起起算,15年 |
對本票發票人的「本票票款請求權」 |
自到期日起算,3年 (沒有記載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算) |
對支票發票人的「支票票款請求權」 |
自發票日起算,1年 |
利息、紅利、贍養費、租金 |
自可行使起起算,5年 |
一年內的定期給付債權(例如薪資等) |
自可行使起起算,5年 |
旅店、飲食店的住宿費、飲食費 |
自可行使起起算,2年 |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設計行使時間限制的目的
在各項法律關係中,包含民事法律關係,常常會有關於時效或時間限制的規定。
時間限制的設計目的,是讓主張有權利的人,能在法律期待的時間內趁早行使權利,以免法律關係陷入長期的不安定。
如果允許民眾一直追究陳年往事,那麼社會容易陷入動盪,法院也容易癱瘓。另外,時間一久。法律關係也常常因為人、事的變遷而難以調查釐清(例如關係人搬走了、過世了,證據資料不見了),此時硬是調查及審理也恐怕不具備經濟效益。反而浪費司法及社會資源。
而且因為人也往往會有惰性,非得拖到最後一刻,才會想到有權利還沒主張或行使,時效制度的存在,也可以有效地約束權利人趁早行使權利。畢竟如果允許國家太積極介入民事紛爭,也反而會過度助長國家權力,抑制社會與市場活力。
總之,會吵的人有糖吃,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喔,該爭取就要適時爭取,不要超過時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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