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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訴訟的輸贏,經常取決於有無證據。法庭經常會使用各種工具,錄音也是其一。

只是民眾使用錄音證物時,經常會有「偷錄音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的疑慮。

好律師 - 法律小學堂-偷錄音可以當證據?打官司偷錄音會妨害秘密?.jpg

 

※偷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如果偷錄音是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通常不會有侵害隱私的問題,則錄音對話本身就也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的證據。

通常「偷錄音不能當證據」的爭議,是主要發生在「偷錄他人對話之情況」。

需要偷錄音的情況,通常是因為蒐證困難的情況,例如外遇蒐證等等的情況(畢竟很少外遇是公開地展示)。

竊聽、偷錄音仍能作為證物,且是有民事法院有採用偷錄音的證物,因為基於以下相關考量:

 

1.發現事實真相。

2.事件性質具有隱密性、取證不易。

3.取證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參照。

「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且類此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苟取得之證據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又係以秘密為之,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從而,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但還是有一些法院會認為偷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主要考量點則是侵害他人隱私。但這樣立場,就好律師的經驗上是比較少見,畢竟隨便排除偷錄的證據,便意味司法的怠惰,放任違法行為存在。

 

※偷錄音會妨害秘密或侵害隱私權嗎?


 

偷錄音會侵害隱私或妨害秘密?這會視情況而有差異。

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

如果是錄下自己與他人間(這個他人也可以是被告)的對話、言談過程,較不會構成侵害隱私。因為錄下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並非法律限制的行為。

且與他人與自己對話,原則上並無隱私之問題,畢竟對方既然願意與自己對話,就沒有隱私的問題;如對方有隱私問題,就早該守口如瓶。

 

錄與他人間的話:

如果偷錄他人的對話,而他人的對話是屬於「非公開的」,便可能侵害隱私。判斷是否「非公開」,通常會參酌對話者主觀上是否有「不欲他人知悉」的意思,還有客觀上對話發生的地點、對話方式等因素。

如果他人間對話是用大聲公揚聲器方式為之,這時候就難以認為是有隱私期待。

 

偷錄他人對話固然會侵害隱私,但並不代表偷錄的對話錄音就不能當作證據。事實上許多案例中,法院仍會參考對話錄音,只是在參考同時,如被偷錄者提起反訴,法院即會另外審理有關的隱私侵害問題。

 

※向法院提供錄音檔證物注意事項:


 

在提供錄音檔案予法院時,須製作錄音譯文。譯文是指將「錄音中的對話」逐字製作成文字。

製作譯文是為了便利法院審閱證物,使法院快速理解重要文段,且供訴訟對方檢閱。

另外因為法院事務繁忙,通常沒有太多時間可以聽錄音,也因為如此才需要製作譯文。

如果直接將錄音交給法院,通常只會招致法院的製作譯文的「叮嚀」。

 

封面插畫 / Miss.was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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