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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 房屋不動產-裝潢瑕疵糾紛怎麼辦?直接換廠商、拒絕他們修繕可以嗎?.jpg

封面插畫 / Miss.wasito

房屋裝潢經常會碰上裝潢瑕疵的糾紛,身為業主該怎麼做?

 

※裝潢施作有瑕疵,業主該怎麼辦?


 

萬一自己房屋的裝潢存在瑕疵時,主要可以做的事情是保全證據申明權利

適度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告知裝潢裝修公司「瑕疵情況」與「瑕疵種類」,並在書函中檢附具體的瑕疵附圖或照片,要求裝潢裝修公司盡速在相當期限內,將瑕疵修補完畢。

必須要求修補的期限符合相當性,定作人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的「催告」,才會發生合法效力。

曾有案例是定作人只給承攬人「一天」的時限修補,但這後來就被法院認為是違法的。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小字第5247號民事判決參照

「縱令原告之施工結果存有瑕疵,被告亦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修補瑕疵,原告未遵期修補後,被告始得自行修補並向原告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查被告曾有傳送工程聯絡單予原告,催告原告於108年2月19日前修補瑕疵(見本院卷第頁),該工程聯絡單所載日期雖為108年2月16日,惟參照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該工程聯絡單實際上係於108年2月18日16時16分始經被告員工傳送予原告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頁),由此可見被告所定之修補期間實際上僅為1日,顯有過短之嫌,難認與「相當期間」之意旨相符。」

 

至於修補時間應該多久才適當,則須是「實際個案中的瑕疵複雜程度」及「修補瑕疵方式」酌量判斷,短則一週、長則二週,並不一定。

總之,給予承攬人較長的修補時間長是可以,但給太短的時間修補,則顯然不行,因為給過短的時間,擺明就是不讓承攬人修復瑕疵。

參考法條: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但裝潢糾紛很多時候屋主(業主)已經對裝修公司(承攬人)喪失信任,便常會在出現裝潢裝修工程瑕疵後,拒絕裝修公司(承攬人)修補,或是換鎖不讓裝修公司再進入案場,

業主這樣地直接拒絕裝修裝潢公司修繕,也是於法不合的。

 

 

※承攬人有瑕疵修補的優先權


 

裝修裝潢公司作為承攬人地位,雖然裝修或裝潢工程施作結果存在瑕疵,法院仍認為,承攬人(裝修裝潢公司),享有「優先」修補瑕疵的權利。

也就是業主(定作人)就算發現裝修裝潢公司(承攬人)的施作成果有瑕疵,也不能直接拒絕承攬人的修補。

會這樣是因為,裝修裝潢在提供工作物(進行裝潢)時,是依照專業知識進行,修繕能力較好,且更接近生產程序,比較能判斷瑕疵修補事項,

因此由原本的裝修裝潢公司直接先修補瑕疵,會比較具有經濟上之利益。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乃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

 

如果業主(定作人)直接拒絕裝潢裝修公司(承攬人)修補瑕疵,後續如果裝潢裝修公司(承攬人)進一步提告請求工程款時,

業主(承攬人)是無法以修繕費用來對裝潢裝修公司主張「減少工程報酬,或拒絕給付工程款」,也無恐怕無法以支出之修繕修補費,來與工程報酬抵銷,也不得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人工作完成有間,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有瑕疵,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得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仍無解於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

 

◎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進場時已向被告表示原有門片在拆除過程一定會有損傷,嗣後由承攬系爭房屋油漆工程之人負責整理及粉刷等語(見本院卷第○頁),而被告提出之○○工程行估價單,係記載系爭房屋全部油漆工程所需費用,且有關「原有門片、門框整理粉刷透明漆」工程之記載,僅係上開估價單工項之一,亦非記載為原告門片受損之修補工程,有上開估價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頁),足認上開估價單原有門片工程之記載,並非僅為原有門片受損之修復工程,且原有門片縱於拆除時受損,依證人上開所述,亦係由承攬系爭房屋油漆工程之人於進行油漆工程一併修復,而不得另向進行拆除工程之原告請求修補費用。況且被告復未舉證其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修補原有門片瑕疵,自不得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主張抵銷原有門片修復費用1萬4,000元之損害或請求減少原有門片工程之工程款云云(見本院卷第○頁反面),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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