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未取貨被告,是依據什麼法律?惡意不取貨不付款,小心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網購為賣家帶來許多商機和通路,但其實也經常面臨被消費者惡意棄單、不取貨的風險。
如果碰上此情況,惡意網購不取貨的消費者,將可能觸犯刑法間接毀損罪。
※刑法間接毀損罪的成立條件:
刑法上間接毀損罪,又稱「以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依照法條本身規定,構成間接毀損罪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
1.行為人存在犯罪意圖;
2.行為人施行詐術;
3.使本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
4.致使本人或第三人因為處分財產而受有損害。
上述要件,對照網購不取貨情形,即是網購買家本身沒有真實購買商品之意思,卻基於達到損害網購賣家的意思,假意網購下單使網購賣家寄出商品,使網購賣家支出商品相關費用(包裝費、運費、原料費等),最終因網購買家惡意不取貨,使商品退回至網購賣家,使網購賣家損失包裝費、運費等費用。
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有關提告流程,可另見:
當然,個案中實際惡意不取貨、棄單行為,也經常有各種變化。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參考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09號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5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被告下標舉動雖有多次,致使被害人○○○分3次寄送貨物,然被告所為之時間、空間均屬密切,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且均係以同一理由進行詐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參考法條:刑法第355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法條: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賣家需留意的惡意棄單、不取貨行為特徵:頻繁、大量下單
網購買家惡意棄單、不取貨的行為,經常讓商家備受困擾,實務上有一些小技巧可以判斷這些人的存在: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因此,商家如果接獲訂單時,有碰到這些情況時,可以稍加留意,以避免「以為接到大單,反而接到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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