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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中,經常被人獅子大開口的部分,除了精神賠償之外,最常發生項目就是在工作損失的部分。

無論是空口說白話、漫天喊價,還是拿出假的在職證明,記載假的薪資證明來在車禍求償時獅子大開口。

面對這個情況,有何方法可以處理呢?

 

開假的工作在職證明,詐欺罪.jpg

 

※開假的薪資證明,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民眾在發生車禍後,時而會面臨「想求償因車禍而產生的工作損失,但卻無法提出證明的每月收入」情況。

為了順利向車禍肇事者求償工資損失,會想開立不實的薪資證明,不過如此作法,其實即有可能涉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最終得不償失,不僅無法獲得賠償,反而吃上了刑責。

另一方面,如果自己是被求償的一方,如果認為對方開立的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的真實性存在疑慮,因為這之間可能有偽造的問題,便可提起刑事告訴請檢察署調查。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明知未在本案診所工作,仍持被告○○○擅冒本案診所及負責人○○○名義開立之本案證明書,作為因本案車禍而有工作損失之證明,訴請法院判決告訴人賠償,其行為時明顯可知本案證明書內容不實,仍依該證明書主張有工作損失,自具有行使偽造之在職證明之主觀故意及客觀犯行甚明。」

 

※車禍求償不能工作的工作損失,開薪資證明有用嗎?


 

無論是薪資證明、工作證明、還是在職證明等資料。在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是一種「證據方法」或是「證明方法」。

法院對於這個薪資證明的認定方式,有存在裁量或評價的空間。如果綜合其他客觀事證,可以判斷出薪資證明的內容「不符事實」的話,也可以不採納當事人的主張。(法院也不是笨蛋)

亦即在車禍求償不能工作的損失時,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與實際工作收入間,不必然存在關聯,更不一定拘束法官的認定(心證)。

 

在發生車禍後,欲求償薪資損失,固然可以先提出薪資證明,但好律師建議,在適度範圍內,也建議提供車禍發生前的「薪資條」或是「薪資轉帳的存摺內頁」,以說服法院。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提出薪資證明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67頁),惟該薪資證明所載月薪金額為55,000元,顯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8年12月12日南區國稅臺南服管字第1080076458號函檢附原告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新資金額,相差甚大,況且○○公司之負責人為原告母親,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及企泰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379頁),是上揭○○公司開立之薪資證明是否屬實,即非無疑,自難據上揭薪資證明認定原告之月薪金額。」

 

※車禍求償不能工作的工作損失,沒辦法開薪資證明怎麼辦?


 

發生車禍想請求「不能工作的工作損失」,但卻沒辦法開立在職證明或是工作證明時,建議時不要為了換取更多的賠償,就鋌而走險去開假的工作證明。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裡面有賦予法官可以酌定損害賠償額的空間。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薪轉帳戶、工作內容的照片、說明、契約文件、對話紀錄等),證明自己的確在車禍發生前有從事工作,法官便有空間可以酌定賠償數額,決定不能工作的損失。(至於法院會不會酌定,當然還是屬於自由心證的問題),而有些法院也會參酌基本薪資標準,酌定(推定)賠償金額。

因此真的沒必要去為了更多的賠償金,反而使自己觸犯偽造文書與詐欺罪。畢竟法院也不全然是笨蛋,對原告主張的不能工作損失「照單全收」。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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