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大宗的公然侮辱案件,許多情況是屬於被人罵髒話辱罵(國罵)等等的案件類型~
這類案件的被害人,許多時候都會關心,如果被罵髒話,對於公然侮辱賠償部分,可以求償多少呢?
※被罵髒話,提告公然侮辱賠償,可要求多少?
藉由言語辱罵他人髒話,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法益中的「名譽」。固然每個人的精神感受不盡相同,對於辱罵時的承受能力也有差異,但民事法院在審理罵髒話公然侮辱的案件時,判賠的精神賠償其實是存在一個額度區間。
經好律師整理近三年台北、新北地院的判決,民事法院就罵髒話、公然侮辱賠償的案件,多數案件的精神賠償數字,法院並不會判賠的數字並不會到非常可觀。
而且似乎也不會因為「存在精神科診斷證明」而有明顯差異,實際上的精神賠償金數字,似乎大多在1萬-3萬的區間浮動。
(註:上圖的差異,是因為台北地院的審理案件數量較新北地院的少)
※髒話國罵,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許多民眾在提告時,經常會分不太出來罵人三字經、國罵,是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還是「誹謗罪」?
關於這部分,多數辱罵他人三字經的行為,例如「幹O娘」、「操你O」等等的國罵,會是構成公然侮辱,因為大部分的三字經、國罵行為,主要是涉及言語上抽象地謾罵,侵害的主要是情感、情緒上的受辱;而較非「指摘」具體的事實、藉以詆毀名譽,當然在實際妨害名譽的個案中,罵人的言語也可能同時涉及到「誹謗罪」與「公然侮辱」。
想了解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可點:【刑事法律】誹謗與公然侮辱,差別在哪兒?
雖說賠償是不多,但無端辱罵人其實也是損德的事情,仍是不值得被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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