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監護扶養】家暴者,小心拿不到小孩監護權
家庭暴力在現今社會經常出現,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對於實施家暴行為者人,在監護權行使上面,法律也存有限制設定。
※法院酌定父母親權行使的方式:
擬離婚的夫妻如果育有未成年子女,則在協議離婚時也須處理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與負擔(即監護權)的問題。
法律的期待是希望夫妻婚姻關係的解消及監護權的分配,能和諧進行及兼顧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因此設定上多是以「協議」為原則,如果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才由法院酌定親權的行使與負擔。
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時,則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家暴者在監護權分配上的不利推定:
家庭暴力行為,如果情況及程度十分嚴重的話,將可以做為裁判離婚的事由。因此夫或妻如果對配偶實施家暴行為,家暴受害的配偶便可以訴請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家暴者實施家暴的對象,並不限於配偶,如果婚姻關係中育有未成年子女,則未成年子女也恐將是家暴受害者,擔心「父或母的品性低劣」會影響子女將來的人格發展狀況。
為了避免因此衍生更多社會成本,家庭暴力防治法便有對於家暴者監護權的限制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下,家暴者通常會被推定為是「不利於」小孩。
因此家暴者在酌定親權、或是改定監護案件上,經常受到的是不利推定,無法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
在這個狀況下,家暴者如果要爭取監護權,便會承受相當大的困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固然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但實際上也使得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夫或妻,會有故意挑釁、激怒配偶的情況,想使配偶做出家暴行為,藉此運用(濫用)家暴法的制度設計,使之作為爭奪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的「武器」。(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暴的認定相對較寬鬆),法律制度設計,其實會影響民眾的行為,終而產生法律無法料想到的副作用,該如何防範與調整則又是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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