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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對方會知道嗎?保護令真的能有用嗎?

遇到家暴事件,必須遠離加害者時,聲請保護令是有其法律必要性的,以下簡答幾個保護令常見問題。

 

圖片來源pexels / 攝影師Kat Jayne

照片來源 Pexels / 攝影師 Kat Jayne

 

Q1.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作用:

保護被害人免於再被家暴傷害,命令加害人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禁止騷擾接觸,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屬於刑事責任,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保護令的種類

保護令種類

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家暴保護令適用的情況:

保護令對照家庭暴力行為,並不限於肢體上之暴力傷害行為,也包括在言語、精神、經濟上等不當控制、脅迫。

 

 

Q2.家暴聲請保護令流程


 

除了緊急保護令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之外,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都是以書面聲請

當事人自行申請保護令流程:

 

1. 蒐證

例如:受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驗傷診斷證明、證人、錄音錄影、或其他求助證明等。

 

2. 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3. 檢附證據與聲請書狀,到法院聲請

被害人居住所在法院、加害人居住所在法院、家暴發生所在地法院都可聲請,擇一即可。或到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單位,皆可協助聲請保護令

 

 

Q3.聲請家暴保護令對方會知道嗎?


 

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到法院開庭審理,所以加害人會知道,如果害怕與加害人開庭,必要時可向法院請求分開審理或其他隔離措施。

 

 

Q4.家暴保護令真的有用嗎?律師怎麼看?


 

家暴保護令制度仍有其作用,但刑度通常不會很重

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果加害人在保護令效力存續期間故意違反保護令所載的禁止行為,是有刑事處罰制度。

但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通常不會很重,許多是以「易科罰金」作結。如此相對較輕的刑責,經常也引起人們對於預防效果的擔憂。

法律制度主要是讓願意守法之人遵守,通常難以期待已存心要違法犯紀之人去遵守。

因此聲請保護令,本身不會一勞永逸,如果加害人依然有危害的風險,家暴被害人也是得自己多加留意自身安全。

 

家暴保護令運作目的偏離:

保護令制度主要是期待人們免再受家庭暴力(將來預防考量),因此法院審查過程通常會較為寬鬆。

聲請保護令的被害人,通常只要說明有可能核發保護令的需要即可,此部分不會像民事訴訟程序,希望當事人要善盡舉證之責。

甚至部分法院不會探究衝突或暴力行為發生的原因(也就是發生衝突的情況是否是被害人自己引發的),只要有家庭衝突存在,就可能會核發。

 

但實際運作下,保護令經常會作為「訴請離婚事件」或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中的武器。許多聲請保護令之人,目的只是為了鋪墊將來訴請離婚以及爭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材料。

為了達成後面訴請離婚及爭奪小孩的目的,甚至故意自己製造家暴衝突的假象、或是陷阱圈套以欺瞞法院。

目前這樣的背離制度目的現象,在法庭上屢見不顯,現象能否遏制或緩解,大多取決於法院的認定,在法院願意明察秋毫之前,進入陷阱圈套之人,建議冷靜克制及蒐證自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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