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然後呢?別忘了還有強制執行流程。
無論是自己打官司,或是已經花錢請律師打官司,經過一番努力後,好不容易贏得了打贏官司,獲得勝訴結果,但也別開心太早。
因為在請求「給付金錢」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敗訴方常常會不服判決結果,除了上訴之外,甚至就是消極不處理。這時候,為了確保在打贏官司以後能拿到錢,就還要透過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本篇文章以給付類型的訴訟為討論主軸,訴訟上還有其他種類的訴訟,例如確認訴訟)
※為什麼要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一般可以理解的意義是指,在經過法院判原告勝訴,被告應付原告錢(也就是法院確認債務人應對於債權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後),假如債務人(也就是被告)仍不願依法律及判決的主旨履行對於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勝訴的原告),便可以透過聲請,請求國家透過公權的強制力,依判決的主旨為依據,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還錢。
透過強制執行,便可以進一步開啟一般民眾所理解的「查封」、「扣押」、「拍賣」、「執行命令」、「扣薪」等事項。亦即發動強制執行,是為了對於便利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進行取償,透過國家公權力的施展(亦即查封、扣押等),將債務人的財產移轉到債權人,或是使債權人取得相對應的價值。
※聲請強制執行流程
強制執行流程1. 取得可發動強制執行的名義(依據)
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常見的可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所謂執行名義包括以下幾種:
1.確定的終局判決書
2.經過審判法院宣告可以「先執行(假執行)」的判決、假扣押
3.經過法院或區公所成立的調解或和解筆錄
4.支付命令
5.准予拍賣抵押物的裁定
6.本票裁定
7.有約定強制執行項目的公證書
大部分的法律紛爭,需要經過法院的開庭審理、辯論攻防,才有辦法取得「勝訴判決」,債權人也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詳細民事訴訟程序,可參考:
但目前法院實務上,也存在不用法院開庭,就可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的途徑,例如本票裁定、不動產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或支付命令,此部分可見延伸閱讀:
【民事法律】被欠錢不還的要錢方式:聲請支付命令、意義、優點及流程~
強制執行流程2. 先行查報債務人(敗訴方)的財產資料
因為民事紛爭屬於私權紛爭,原則上執行法院都會希望在發動強制執行之前,債權人要先自行查好債務人的財產資料,以方便執行法院可以進行查封。查報方式,通常可以拿前述的「強制執行名義」,到各地稅務機關(包含國稅局、各縣市的地方稅捐稽徵處),填好表格申請查詢,藉以得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若想獲知債務人的工作狀況,並藉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工作薪資,亦可以嘗試向執行法院請求查調債務人的勞健保投保單位,如此每個月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資,以扣薪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強制執行流程3.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強制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在備齊債務人財產資料,以及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後,還須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的書面文件(亦即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時,須在訴狀上記載強制執行標的(也就是預計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項目)。無論是股票、現金、不動產、還是動產。
通常實際發動強制執行的民事執行處,都與原先進行審理或做出裁定及支付命令的法院相同。
也就是如果審理時是在「台北地方法院」,通常實際進行的執行法院就會是「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因此,在寫好強制執行書狀以後,就可以寄發或前往遞狀。
強制執行流程4. 繳納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執行財產的類型為主)
聲請強制執行,必須繳納強制執行費,依照現行執行費用標準如下:
執行標的(債權)金額或價額,若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免徵執行費;亦即「免費」。
執行標的(債權)金額或價額,若在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一百元徵收七角;亦即相當於千分之七至千分之八。
假如聲請強制執行後,沒能扣到債務人的財產?
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沒辦法全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候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使自己的債權時效中斷。
有些時候,債權人債務人沒財產時,常會覺得灰心難過,但就算如此,厝邊好律師也是建議,還是每年要繼續查報財產,然後繼續從事強制執行。
因為人的警戒心不是永久的,過一段時間以後常常就會鬆懈掉,債務人也是。厝邊好律師常常碰到債務人拿著資料跑來訴苦,自己因為十多年前的債務而被債權人查封或扣押財產,甚至急得跳腳,面臨拍賣而不知所措。
總之,還是別太快放棄喔。不然輕易放棄,時效過了那就真的後悔莫及了。
另外就好律師理解,坊間其實也存在一些資產管理公司會收購債權憑證,只是具體進行方式、收購條件則是看各家公司的方式,不一而同,這部分倘若民眾想循這方面的管道辦理,則要自行多踏查訪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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