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婚姻名存實亡,可以用夫妻分居作為理由訴請離婚嗎?
如果可以,夫妻分居幾年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呢?現行法律有分居訴請離婚的時間規定嗎?
※分居可以離婚嗎?訴請離婚列舉的十項事由
在現行民法之規定下,有列舉規定十款的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試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了解以上十款訴請離婚事由後,可知夫妻分居訴請離婚,並非現行民法列舉的離婚事由,法律上對於夫妻分居,是以「別居」理解。
中華傳統文化之下,十分注重「婚姻」與「家庭」的維持,對於離婚的理解,常會理解為是家庭的不完整與破碎,損害未成年子女。
因此立法者的思維,多半會傾向讓「裁判離婚」、「訴請離婚」的門檻較高,間接也強化「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在此文化傳統的承襲下,民法對於訴請離婚(裁判離婚)的事由,也是限定的比較嚴格。
這十種家事訴請離婚(裁判離婚)的要件,性質上也是帶有「有責主義」的性質,也就是對於婚姻關係的不能維繫,是否存在過失或可歸責的性質。
提起訴請離婚訴訟時,家事法院的審理重心,也會著重在這部分。
※概括離婚事由的放寬
隨著時代演進及自由思潮、個人自決等觀念日益深入民心,期待只用十種民法的規定就要處理許多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也是已不切實際;甚至可能造成更多的個人意志與自由的限制。
因此民國74年修法以後,增列了「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具備這個情狀或條件後,當事人等即可以訴請離婚,也就是「破綻原則」的引進。
只是受到傳統家庭觀念的影響,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在法院審判實務中,其實會從嚴認定,藉此盡可能使夫妻婚姻繼續維繫。
因此,單純不做家事、不接送小孩、脾氣不好、教育養育子女的觀念不好等等的偏向「主觀認定」的因素,往往都難以列入所謂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這時候如果硬是提起訴請離婚,則不一定能說服法官判決離婚,反而可能被法院駁回訴訟。
※夫妻分居訴請離婚,可以嗎?
■法院在「夫妻分居訴請離婚」案件的判斷重點:
夫妻失和後,常常發生的便是老公不回家(或是老婆),離家出走,不願意同居在一個屋簷下,配偶夫或妻一方離家太久之後,形成客觀上的「夫妻分居」現象。
這時候,一旦陷於夫妻分居狀態,這時候以「夫妻分居」為由訴請離婚,可行嗎?夫妻分居是否符合「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如同前述,法院審理「夫妻分居」是否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也一樣會傾向以「較嚴格的方式」認定夫妻分居的狀態。
依照好律師的辦案經驗,對於夫妻分居訴請離婚的案件,家事法院在審理時,多會關注:
1.造成夫妻分居的根本原因為何?
2.是否夫妻分居狀況,已凸顯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3.夫妻分居期間的互動狀況為何?
4.夫妻雙方的職業背景、生活習慣、生長背景?
法院審理時,會參考上述相關因素進行審查及判斷夫妻分居情形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婚姻已經難以維持」的狀況,進而作成判決離婚的結果。
■夫妻分居時間多久,並非主要的判斷重點:
值得留意的是,法院對於分居離婚的審理上,會著重在「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反而不是著重在「夫妻分居時間多久」的問題。
分居時間多久的問題,只是一個附帶參考的要素,有長有短,每個個案不同。有分居期間較短,但成功訴請離婚的個案;卻也有分居很久了,但訴請離婚卻敗訴的個案。
因此,並沒有夫妻分居時間一定要經過一定時間(三年、五年、十年等),才可以訴請離婚。(但夫妻分居太短,則較難說服法院夫妻婚姻已難以維持)
因此夫妻分居時間,其實不是最重要的判斷因素(甚至是攻防要素),這時候如果有人信誓旦旦地用夫妻分居時間來主張會訴請離婚成功或不成功的話,
也就是夫妻分居太久,訴請離婚會成功;夫妻分居太短,訴請離婚結果多半會輸等等,恐怕就是有失公允的說法,而必須再三斟酌了。
因為夫妻分居訴請離婚的「時間問題」,並不是家事法院審酌的唯一重點,其實只是各種分居期間的情況中,一個附帶考量的因素。
※好律師提醒:夫妻分居期間,夫妻婚姻關係仍存在
經由上述介紹後,希望民眾可以對於「夫妻分居狀態」在法律上的意義有所了解。只是好律師仍要提醒,夫妻分居只是一個現實客觀狀態,並不影響法律上身分關係。
也就是就算夫妻已經處在分居狀態,然而夫妻間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各自夫妻間權利義務與法律關係仍然有效,並不會因為夫妻分居,就使各自的權利義務自動消失。
在這段期間如果另結新歡,仍然有可能面臨相關的民事責任。因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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